【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145條 (囑託送達-於外國為送達)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不能依前項規定為囑託送達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務機構以雙掛號發送,以為送達,並將掛號回執附卷。
【魚仔想來想去】評論
證人非公示送達之主體。§59 (公示送達—事由)被告、自訴人、告訴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公示送達:一、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二、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者。三、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
【elma0316】評論
公示送達 無"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