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an Pa】評論
(C)正確,民訴§436-16 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D)錯誤,小額訴訟章 436-8~436-32 §第436-20條, 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389條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判決)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一、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二、(刪除)三、就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四、(刪除)五、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判決。計算前項第五款價額,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第一項第五款之金額或價額,準用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七項之規定。
【elma0316】評論
(A)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序 →10萬(B)當事人不得以合意適用小額程序 →得(C)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 (D)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當事人之聲請宣告假執行 →依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