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峰群】評論
關於人事訴訟部份,有許多例外規定,不採處分權主義。例如第574條「關於認諾效力之規定,於婚姻事件不適用之。關於捨棄效力之規定,於婚姻無效、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訴,不適用之。關於訴訟上自認及不爭執事實之效力之規定,在撤銷婚姻、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於撤銷婚姻、離婚或拒絕同居之原因、事實,不適用之;在婚姻無效或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訴,於婚姻無效或不成立及婚姻有效或成立之原因、事實,不適用之。關於認諾、捨棄、訴訟上自認及不爭執事實之效力之規定,於第五百七十二條之一之事件,不適用之。婚姻事件,當事人得合意不公開審判,並向受訴法院陳明。」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388條 (判決之範圍)除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