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對乙起訴,請求法院判命乙給付甲新臺幣 60 萬元,主張乙簽發同額之支票一紙予甲,於票載日期經提示,未獲兌現,基於票款給付請求權為請求。乙抗辯該支票係為清償某日向甲借貸同額款項而簽發,惟甲迄未將該借款交付乙,故甲不得行使該票據權利。甲則否認系爭支票係為償還借貸而簽發。試問關於該支票簽發之原因事實為償還借款及有無交付借款之事實,應由甲或乙負舉證責任?(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69151
統計:A(248),B(2219),C(131),D(8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逮捕拘禁、第 131 條、逕行搜索與緊急搜索

用户評論

娃娃醬】評論

第 128-1 條 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除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情形外,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索票。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前二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87條 (通緝-效力及撤銷)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之。通緝於其原因消滅或已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撤銷通緝之通知或公告,準用前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