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娃醬】評論
第 128-1 條 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除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情形外,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索票。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前二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87條 (通緝-效力及撤銷)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之。通緝於其原因消滅或已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撤銷通緝之通知或公告,準用前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