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甲列丙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判命丙將 A 畫交還甲及乙,主張該畫為甲及乙二人共有,被丙無權占有。丙抗辯其向甲及乙承租 A 畫,為有權占用。一審法院判決丙敗訴,丙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對甲及乙提起反訴,請求確認其就 A 畫對甲及乙之租賃權存在,並預備抗辯甲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已因 15 年不行使而消滅。試問甲抗辯丙之反訴不合法及丙不得於第二審提出時效抗辯,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87356
統計:A(123),B(92),C(102),D(246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159、傳聞法則及不適用之程序、調查證據

用户評論

【用戶】黃蔚婷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159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159-1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159-4得為證據之文書 公務紀錄文書、業務紀錄文書、其他可信之特別文書§159-5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時異議者,  視為同意(得為證據)。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159-3條 (傳聞法則之適用及例外)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一、死亡者。二、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者。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四、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159-2條 (傳聞法則之適用)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用戶】Vita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這題不要想太多,ABC都可以當證據D有再言辯值終結前異議,當然不可以當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