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甲聲請法院對乙發支付命令,請求之原因事實主張乙於某日向甲借貸新臺幣 20 萬元,已屆約定之清償日猶未償還,並提出借據影本乙紙為證。試問乙收到法院所發支付命令後,未於法定之 20 日期間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有無既判力?乙可否以甲聲請支付命令時所提出之證據係屬偽造為由,對該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33423
統計:A(32),B(705),C(120),D(149),E(0)

用户評論

【用戶】呂筱蕙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證據保全 : 為確保證據之存在,以免遭致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證據能力 : 立證資料得為證據之法律上資格。(資格有無)證據證明力 : 具有證據能力的證據,其實質之價值。(效力強弱)(資料來源:刑事訴訟法  周昉/編著)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156條 (自白之證據能力、證明力與緘默權)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155條 (自由心證主義)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十二章證據 第一節通則 相關法條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證據保全(X)(B)證據方法(O;調查證據資料並證明待證事實之手段)(C)證據能力(X;當證據資格有無)(D)證據證明力(X;證據效力強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