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彥樺】評論
第 265 條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第 386 條 上訴人及他造當事人,在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得提出上訴理由書、答辯書、意見書或追加理由書於第三審法院。前項書狀,應提出繕本,由第三審法院書記官送達於他造當事人。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7條 (相牽連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一、一人犯數罪者。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snoopy75smb】評論
(A)追加起訴之範圍須為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O)(B)須於準備程序時為之(X;第一審辯論终結前)(C)追加起訴,不得以言詞為之(X;於審判期日得以言詞為之)(D)追加起訴得於第二審程序為之(X;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