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向管轄法院起訴乙,請求被告乙交付買受物 A 並移轉所有權予原告甲,並備位請求被告返還原告 60 萬元。甲主張,賣方乙將 A 物以 100 萬元出售予買方甲,雙方約定於甲支付乙 60 萬元後,乙應於三日內給付 A,甲已依約匯款 60 萬元給乙,乙卻拒絕給付 A,爰依當事人間買賣關係請求乙給付 A;如先位請求無理由,則備位請求乙返還甲已付價金 60 萬元。甲的起訴合法,試問,就先位以及備位之訴,受訴法院應如何辯論?又應如何依其請求有無理由裁判?(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40186
統計:A(2074),B(95),C(98),D(20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相牽連案件、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

用户評論

陳彥樺】評論

第 265 條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第 386 條 上訴人及他造當事人,在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得提出上訴理由書、答辯書、意見書或追加理由書於第三審法院。前項書狀,應提出繕本,由第三審法院書記官送達於他造當事人。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7條 (相牽連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一、一人犯數罪者。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snoopy75smb】評論

(A)追加起訴之範圍須為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O)(B)須於準備程序時為之(X;第一審辯論终結前)(C)追加起訴,不得以言詞為之(X;於審判期日得以言詞為之)(D)追加起訴得於第二審程序為之(X;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