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甲向桃園地方法院起訴丙,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 500 萬元,其主張被告丙駕駛C 車撞死原告甲之獨子乙。受訴法院為甲敗訴的判決,甲提起上訴,於第二審程序中追加丁有限公司為共同被告,並主張,丙駕駛丁公司所有的 C 車於執行職務時,撞死原告甲之獨子乙,丁公司為丙的僱用人,應與丙對上訴人即原告甲負侵權行為的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丙對此追加丁為共同被告立即表示反對。第二審法院對於甲追加丁為共同被告,應如何處置?(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28444
統計:A(64),B(145),C(1189),D(619),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刑事訴訟法第 379 條、第 85 條 通緝書、官職務迴避

用户評論

【用戶】五色幸運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441 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第 444 條非常上訴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第 447 條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二、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利益之必要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但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448條 (非常上訴判決之效力)非常上訴之判決,除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及第二項規定者外,其效力不及於被告。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394條 (三審調查範圍-事實調查)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但關於訴訟程序及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得調查事實。前項調查,得以受命推事行之,並得囑託他法院之推事調查。前二項調查之結果,認為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者,第三審法院得命其補正;其法院無審判權而依原審判決後之法令有審判權者,不以無審判權論。

【用戶】幫按讚/刑庭工作專業刑事法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小弟見解:應該說是錯在原本的c選項是兩種解決辦法原則與但書原則:原判決違背法令者解決辦法為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書:原判決違背法令又對被告不利解決辦法為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而選項C卻是把它合了起來依題幹所述原判決違背法令又對被告不利解決辦法為 應將其違背部分撤銷+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另行判決自不用再撤銷違背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