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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441 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第 444 條非常上訴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第 447 條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二、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利益之必要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但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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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394條 (三審調查範圍-事實調查)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但關於訴訟程序及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得調查事實。前項調查,得以受命推事行之,並得囑託他法院之推事調查。前二項調查之結果,認為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者,第三審法院得命其補正;其法院無審判權而依原審判決後之法令有審判權者,不以無審判權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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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小弟見解:應該說是錯在原本的c選項是兩種解決辦法原則與但書原則:原判決違背法令者解決辦法為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書:原判決違背法令又對被告不利解決辦法為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而選項C卻是把它合了起來依題幹所述原判決違背法令又對被告不利解決辦法為 應將其違背部分撤銷+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另行判決自不用再撤銷違背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