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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486條 (再抗告)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前項異議,準用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除前二項之情形外,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六之規定,於前項之抗告準用之。民事訴訟法 第 486 條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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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488條 (提起抗告之程序)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法院提出抗告狀為之。適用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或關於訴訟救助提起抗告及由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執有證物之第三人提起抗告者,得以言詞為之。但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提起抗告者,不在此限。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 第 488 條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