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 ⑵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案件,認為不合規定者,應將其不合條款之處,詳為列舉,一次通知起造人,令其改正。依第 36 條規定,起造人應於接獲第一次通知改正之日起多久期限內,依照通知改正事項改正完竣送請復審?(2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91701
統計:A(13),B(19),C(229),D(2149),E(0)
用户評論
【用戶】笙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252 條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應記載到場之日、時及處所。除向律師為送達者外,並應記載不到場時之法定效果。
【用戶】周育任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言辯期日通知書,應載,1到場之日、時及處所。2除向律師送達,應載不到場之法定效果。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A)到場之日、時 V(B)到場之處所 V(C)除向律師為送達者外,應記載不到場時之法定效果 V民事訴訟法 第252條 (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之記載)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應記載到場之日、時及處所。除向律師為送達者外,並應記載不到場時之法定效果。民事訴訟法 第二編第一審程序 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 第一節起訴 相關法條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253條 (一事不再理)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