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兒】評論
證人經合法通知或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罰鍰,並得拘提之。 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得科以罰鍰。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178條 (證人之到場義務及制裁)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拘提證人,準用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 第 178 條 相關法條
【Peter Wkf ,徵婚】評論
第 158-3 條 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