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 關於撤回自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書記官應將撤回自訴的事由通知被告
(B)告訴乃論之罪,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自訴
(C)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D)撤回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20379
統計:A(41),B(38),C(39),D(456),E(0)

用户評論

【用戶】喵言喵語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提出應委任律師,撤回不須律師但應以書狀為之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325條 (自訴人之撤回自訴)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自訴。撤回自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書記官應速將撤回自訴之事由,通知被告。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自訴或告訴或請求。

【用戶】貼貼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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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319條 (適格之自訴人及審判不可分原則)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 第二編第一審 第二章自訴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