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 關於撤回自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書記官應將撤回自訴的事由通知被告
(B)告訴乃論之罪,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自訴
(C)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D)撤回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20379
統計:A(41),B(38),C(39),D(456),E(0)

用户評論

喵言喵語】評論

提出應委任律師,撤回不須律師但應以書狀為之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325條 (自訴人之撤回自訴)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自訴。撤回自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書記官應速將撤回自訴之事由,通知被告。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自訴或告訴或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