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5 本案法官於何種情況下,不須自行迴避?
(A)法官與被害人之家屬訂有婚約
(B)法官曾為告發人
(C)法官曾為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
(D)法官曾為被告五親等內之姻親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95895
統計:A(746),B(88),C(23),D(139),E(0)

用户評論

【用戶】JuiWen Huang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依刑訴法第17條,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行迴避:一、為被害人。二、現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8親等血親或5親等姻親,或家長家屬。三、與被告或被害人訂婚。四、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五、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等。六、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17條 (自行迴避事由)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一、推事為被害人者。二、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三、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四、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五、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六、推事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七、推事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八、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三章法院職員之迴避 相關法條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18條 (聲請迴避-事由)當事人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推事迴避:一、推事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推事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36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法官於該管案件,雖有下列情形,但無庸迴避: (A)法官曾為告訴人者(B)法官曾為告發人者 (C)法官為被害人者(D)法官曾執行司法警察之職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