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請問以下那項原則,並非管轄權豁免之理論基礎?(A)國家主權原則(B)國家平等原則(C)不干預他國內政原則(D)國家行為主義

【評論內容】國家管轄豁免分「絕對管轄豁免」與「相對管轄豁免」,前者是指凡是國家依國家主權身分從事之一切行為,皆可不受他國之拘束,例如外交人員於駐在國享有完全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豁免權;而後者出現較晚,由於國際商業活動日漸頻繁,對於商業上之糾紛常因涉及國家主權而無法追究,因此對於以國家身分從事私人商業活動者,則例外不得享有豁免權,其相關之例外內容規定於「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公約」之中,尚有例如僱用合同、不動產之權益或商標專利之爭議等。

【評論主題】請問以下那項原則,並非管轄權豁免之理論基礎?(A)國家主權原則(B)國家平等原則(C)不干預他國內政原則(D)國家行為主義

【評論內容】國家管轄豁免分「絕對管轄豁免」與「相對管轄豁免」,前者是指凡是國家依國家主權身分從事之一切行為,皆可不受他國之拘束,例如外交人員於駐在國享有完全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豁免權;而後者出現較晚,由於國際商業活動日漸頻繁,對於商業上之糾紛常因涉及國家主權而無法追究,因此對於以國家身分從事私人商業活動者,則例外不得享有豁免權,其相關之例外內容規定於「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公約」之中,尚有例如僱用合同、不動產之權益或商標專利之爭議等。

【評論主題】請問以下那項原則,並非管轄權豁免之理論基礎?(A)國家主權原則(B)國家平等原則(C)不干預他國內政原則(D)國家行為主義

【評論內容】國家管轄豁免分「絕對管轄豁免」與「相對管轄豁免」,前者是指凡是國家依國家主權身分從事之一切行為,皆可不受他國之拘束,例如外交人員於駐在國享有完全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豁免權;而後者出現較晚,由於國際商業活動日漸頻繁,對於商業上之糾紛常因涉及國家主權而無法追究,因此對於以國家身分從事私人商業活動者,則例外不得享有豁免權,其相關之例外內容規定於「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公約」之中,尚有例如僱用合同、不動產之權益或商標專利之爭議等。

【評論主題】請問以下那項原則,並非管轄權豁免之理論基礎?(A)國家主權原則(B)國家平等原則(C)不干預他國內政原則(D)國家行為主義

【評論內容】國家管轄豁免分「絕對管轄豁免」與「相對管轄豁免」,前者是指凡是國家依國家主權身分從事之一切行為,皆可不受他國之拘束,例如外交人員於駐在國享有完全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豁免權;而後者出現較晚,由於國際商業活動日漸頻繁,對於商業上之糾紛常因涉及國家主權而無法追究,因此對於以國家身分從事私人商業活動者,則例外不得享有豁免權,其相關之例外內容規定於「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公約」之中,尚有例如僱用合同、不動產之權益或商標專利之爭議等。

【評論主題】請問以下那項原則,並非管轄權豁免之理論基礎?(A)國家主權原則(B)國家平等原則(C)不干預他國內政原則(D)國家行為主義

【評論內容】國家管轄豁免分「絕對管轄豁免」與「相對管轄豁免」,前者是指凡是國家依國家主權身分從事之一切行為,皆可不受他國之拘束,例如外交人員於駐在國享有完全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豁免權;而後者出現較晚,由於國際商業活動日漸頻繁,對於商業上之糾紛常因涉及國家主權而無法追究,因此對於以國家身分從事私人商業活動者,則例外不得享有豁免權,其相關之例外內容規定於「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公約」之中,尚有例如僱用合同、不動產之權益或商標專利之爭議等。

【評論主題】請問以下那項原則,並非管轄權豁免之理論基礎?(A)國家主權原則(B)國家平等原則(C)不干預他國內政原則(D)國家行為主義

【評論內容】國家管轄豁免分「絕對管轄豁免」與「相對管轄豁免」,前者是指凡是國家依國家主權身分從事之一切行為,皆可不受他國之拘束,例如外交人員於駐在國享有完全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豁免權;而後者出現較晚,由於國際商業活動日漸頻繁,對於商業上之糾紛常因涉及國家主權而無法追究,因此對於以國家身分從事私人商業活動者,則例外不得享有豁免權,其相關之例外內容規定於「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公約」之中,尚有例如僱用合同、不動產之權益或商標專利之爭議等。

【評論主題】請問以下那項原則,並非管轄權豁免之理論基礎?(A)國家主權原則(B)國家平等原則(C)不干預他國內政原則(D)國家行為主義

【評論內容】國家管轄豁免分「絕對管轄豁免」與「相對管轄豁免」,前者是指凡是國家依國家主權身分從事之一切行為,皆可不受他國之拘束,例如外交人員於駐在國享有完全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豁免權;而後者出現較晚,由於國際商業活動日漸頻繁,對於商業上之糾紛常因涉及國家主權而無法追究,因此對於以國家身分從事私人商業活動者,則例外不得享有豁免權,其相關之例外內容規定於「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公約」之中,尚有例如僱用合同、不動產之權益或商標專利之爭議等。

【評論主題】請問以下那項原則,並非管轄權豁免之理論基礎?(A)國家主權原則(B)國家平等原則(C)不干預他國內政原則(D)國家行為主義

【評論內容】國家管轄豁免分「絕對管轄豁免」與「相對管轄豁免」,前者是指凡是國家依國家主權身分從事之一切行為,皆可不受他國之拘束,例如外交人員於駐在國享有完全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豁免權;而後者出現較晚,由於國際商業活動日漸頻繁,對於商業上之糾紛常因涉及國家主權而無法追究,因此對於以國家身分從事私人商業活動者,則例外不得享有豁免權,其相關之例外內容規定於「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公約」之中,尚有例如僱用合同、不動產之權益或商標專利之爭議等。

【評論主題】請問以下那項原則,並非管轄權豁免之理論基礎?(A)國家主權原則(B)國家平等原則(C)不干預他國內政原則(D)國家行為主義

【評論內容】國家管轄豁免分「絕對管轄豁免」與「相對管轄豁免」,前者是指凡是國家依國家主權身分從事之一切行為,皆可不受他國之拘束,例如外交人員於駐在國享有完全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豁免權;而後者出現較晚,由於國際商業活動日漸頻繁,對於商業上之糾紛常因涉及國家主權而無法追究,因此對於以國家身分從事私人商業活動者,則例外不得享有豁免權,其相關之例外內容規定於「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公約」之中,尚有例如僱用合同、不動產之權益或商標專利之爭議等。

【評論主題】請問以下那項原則,並非管轄權豁免之理論基礎?(A)國家主權原則(B)國家平等原則(C)不干預他國內政原則(D)國家行為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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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請問以下那項原則,並非管轄權豁免之理論基礎?(A)國家主權原則(B)國家平等原則(C)不干預他國內政原則(D)國家行為主義

【評論內容】國家管轄豁免分「絕對管轄豁免」與「相對管轄豁免」,前者是指凡是國家依國家主權身分從事之一切行為,皆可不受他國之拘束,例如外交人員於駐在國享有完全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豁免權;而後者出現較晚,由於國際商業活動日漸頻繁,對於商業上之糾紛常因涉及國家主權而無法追究,因此對於以國家身分從事私人商業活動者,則例外不得享有豁免權,其相關之例外內容規定於「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公約」之中,尚有例如僱用合同、不動產之權益或商標專利之爭議等。

【評論主題】請問以下那項原則,並非管轄權豁免之理論基礎?(A)國家主權原則(B)國家平等原則(C)不干預他國內政原則(D)國家行為主義

【評論內容】國家管轄豁免分「絕對管轄豁免」與「相對管轄豁免」,前者是指凡是國家依國家主權身分從事之一切行為,皆可不受他國之拘束,例如外交人員於駐在國享有完全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豁免權;而後者出現較晚,由於國際商業活動日漸頻繁,對於商業上之糾紛常因涉及國家主權而無法追究,因此對於以國家身分從事私人商業活動者,則例外不得享有豁免權,其相關之例外內容規定於「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公約」之中,尚有例如僱用合同、不動產之權益或商標專利之爭議等。

【評論主題】請問以下那項原則,並非管轄權豁免之理論基礎?(A)國家主權原則(B)國家平等原則(C)不干預他國內政原則(D)國家行為主義

【評論內容】國家管轄豁免分「絕對管轄豁免」與「相對管轄豁免」,前者是指凡是國家依國家主權身分從事之一切行為,皆可不受他國之拘束,例如外交人員於駐在國享有完全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豁免權;而後者出現較晚,由於國際商業活動日漸頻繁,對於商業上之糾紛常因涉及國家主權而無法追究,因此對於以國家身分從事私人商業活動者,則例外不得享有豁免權,其相關之例外內容規定於「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公約」之中,尚有例如僱用合同、不動產之權益或商標專利之爭議等。

【評論主題】請問以下那項原則,並非管轄權豁免之理論基礎?(A)國家主權原則(B)國家平等原則(C)不干預他國內政原則(D)國家行為主義

【評論內容】國家管轄豁免分「絕對管轄豁免」與「相對管轄豁免」,前者是指凡是國家依國家主權身分從事之一切行為,皆可不受他國之拘束,例如外交人員於駐在國享有完全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豁免權;而後者出現較晚,由於國際商業活動日漸頻繁,對於商業上之糾紛常因涉及國家主權而無法追究,因此對於以國家身分從事私人商業活動者,則例外不得享有豁免權,其相關之例外內容規定於「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公約」之中,尚有例如僱用合同、不動產之權益或商標專利之爭議等。

【評論主題】請問以下那項原則,並非管轄權豁免之理論基礎?(A)國家主權原則(B)國家平等原則(C)不干預他國內政原則(D)國家行為主義

【評論內容】國家管轄豁免分「絕對管轄豁免」與「相對管轄豁免」,前者是指凡是國家依國家主權身分從事之一切行為,皆可不受他國之拘束,例如外交人員於駐在國享有完全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豁免權;而後者出現較晚,由於國際商業活動日漸頻繁,對於商業上之糾紛常因涉及國家主權而無法追究,因此對於以國家身分從事私人商業活動者,則例外不得享有豁免權,其相關之例外內容規定於「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公約」之中,尚有例如僱用合同、不動產之權益或商標專利之爭議等。

【評論主題】請問以下那項原則,並非管轄權豁免之理論基礎?(A)國家主權原則(B)國家平等原則(C)不干預他國內政原則(D)國家行為主義

【評論內容】國家管轄豁免分「絕對管轄豁免」與「相對管轄豁免」,前者是指凡是國家依國家主權身分從事之一切行為,皆可不受他國之拘束,例如外交人員於駐在國享有完全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豁免權;而後者出現較晚,由於國際商業活動日漸頻繁,對於商業上之糾紛常因涉及國家主權而無法追究,因此對於以國家身分從事私人商業活動者,則例外不得享有豁免權,其相關之例外內容規定於「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公約」之中,尚有例如僱用合同、不動產之權益或商標專利之爭議等。

【評論主題】請問以下那項原則,並非管轄權豁免之理論基礎?(A)國家主權原則(B)國家平等原則(C)不干預他國內政原則(D)國家行為主義

【評論內容】國家管轄豁免分「絕對管轄豁免」與「相對管轄豁免」,前者是指凡是國家依國家主權身分從事之一切行為,皆可不受他國之拘束,例如外交人員於駐在國享有完全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豁免權;而後者出現較晚,由於國際商業活動日漸頻繁,對於商業上之糾紛常因涉及國家主權而無法追究,因此對於以國家身分從事私人商業活動者,則例外不得享有豁免權,其相關之例外內容規定於「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公約」之中,尚有例如僱用合同、不動產之權益或商標專利之爭議等。

【評論主題】請問以下那項原則,並非管轄權豁免之理論基礎?(A)國家主權原則(B)國家平等原則(C)不干預他國內政原則(D)國家行為主義

【評論內容】國家管轄豁免分「絕對管轄豁免」與「相對管轄豁免」,前者是指凡是國家依國家主權身分從事之一切行為,皆可不受他國之拘束,例如外交人員於駐在國享有完全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豁免權;而後者出現較晚,由於國際商業活動日漸頻繁,對於商業上之糾紛常因涉及國家主權而無法追究,因此對於以國家身分從事私人商業活動者,則例外不得享有豁免權,其相關之例外內容規定於「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公約」之中,尚有例如僱用合同、不動產之權益或商標專利之爭議等。

【評論主題】41 下列有關勞動基準法之敘述,何者錯誤?(A)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得高於或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之最低標準(B)任何人不得介入他人之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C)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勞動契約(D

【評論內容】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勞工無正當理由,若非連續曠職三日,但一個月內累積達6日,雇主即得不經預告終止與該勞工的勞動契約。

【評論主題】39.對有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之外國人,疑似其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依規定應予以:(A)保護管束(B)收容(C)分別收容(D)安置保護

【評論內容】(有合法居留許可+確定為被害人)=安置保護(無合法居留許可+確定為被害人)=安置保護 + 6個月.....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1 依據 1969 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有關條約與第三國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如一個條約有意為第三國創設一項義務,必須經第三國以書面形式明示接受(B)如一個條約有意為第三國創設一項權利

【評論內容】

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第34條 關於第3國之通則

  條約非經第三國同意,不為該國創設義務或權利。

第35條 為第3國規定義務之條約

  如條約當事國有意以條約之一項規定作為確立一項義務之方法,且該項義務經一第三國以書面明示接受,則該第三國即因此項規定而負有義務(A)。

第36條 為第3國規定權利之條約

  一、如條約當事國有意以條約之一項規定對一第三國或其所屬一組國家或所有國家給予一項權利,而該第三國對此表示同意,則該第三國即因此項規定而享有該項權利。該第三國倘無相反之表示,應推定其表示同意(B),但條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依第一項行使權利之國家應遵守條約所規定或依照條約所確定之條件行使該項...

【評論主題】7 依據「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之規定,下列有關外交代表的特權與豁免範圍之敘述,何者錯誤?(A)對於接受國的刑事管轄享有豁免(B)作證義務之免除(C)關於接受國境內私有不動產之物權訴訟享有豁免(D)對於

【評論內容】

根據《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第31條: 一、外交代表對接受國之刑事管轄享有豁免(A)。(a)但關於接受國境內私有不動產之物權訴訟無享有豁免權(C)。外交代表對接受國之民事及行政管轄亦享有豁免。二、外交代長無以證人身分作證之義務(B)。

第34條: 外交代表免納一切對人或對物課徵之國家、區域、或地方性捐稅,但下列各項不在此列: (d)對於自接受國內獲致之私人所得課徵之捐稅(D),以及對於在接受國內商務事業上所為投資課徵之資本稅。

 

【評論主題】外交代表享有之特權與豁免有關,以下那一項敘述不正確?(A)外交代表在接受國的私人所得(如從事商業投資活動)可免除稅捐(B)外交代表在接受國境內的私人不動產之物權訴訟不能主張豁免(C)外交代表之私人用品

【評論內容】

根據《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A)    第34條: 外交代表免納一切對人或對物課徵之國家、區域、或地方性捐稅,但下列各項不在此列: (d)對於自接受國內獲致之私人所得課徵之捐稅,以及對於在接受國內商務事業上所為投資課徵之資本稅 (私人所得不得免稅)。

(B)    第31條: 一、外交代表對接受國之刑事管轄享有豁免。(a)但關於接受國境內私有不動產之物權訴訟無享有豁免權 (私人不動產無訴訟豁免權,只有使館才有)。

(C) 第36條: 外交代表或與其構成同一戶口之家屬之私人用品,包括供其定居之用之物品在內,接受國應免除一切關稅及貯存、運送及類似服務費用以外之一切其他課徵 (私人物品免受檢查與納稅)。

(D) 第30條: 一、外交代表之私人寓所一如使館館舍應享有同樣之不得侵犯權及保護 (私人寓所不得侵犯權)。

【評論主題】根據 1969 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 30 條第 4 項規定,今有甲、乙兩項條約,甲條約為先訂條約,締約國為 A、B、C、D、E 五國,乙條約為後訂條約,締約國為 A、B、F、G、H 五國,假設甲、乙

【評論內容】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第30條 關於同一事項先後所訂條約之適用

  三、遇先訂條約全體當事國亦為後訂條約當事國但不依第五十九條終止或停止施行先訂條約時,先訂條約僅於其規定與後訂條約規定相合之範圍內適用之。

  四、遇後訂條約之當事國不包括先訂條約之全體當事國時:

  (甲)在同為兩條約之當事國間,適用第三項之同一規則;

  (乙)在為兩條約之當事國與僅為其中一條約之當事國間彼此之權利與義務依兩國均為當事國之條約定之。

【評論主題】根據 1969 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規定,有關條約解釋之通則,以下敘述何者不正確?(A)條約解釋應考慮條約之目的與宗旨(B)條約解釋應依條約約文之用語所具有之特殊意義(C)條約應善意予以解釋(D)在特定

【評論內容】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條(解釋之通則)

一、條約應依其用語按其上下文並參照條約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義意,善意解釋之。

同公約第32條(解釋之補充資料)

為證實由適用第三十一條所得之意義起見,或遇依第三十一條作解釋而:

(甲)意義仍屬不明或難解; 或

(乙)所獲結果顯屬荒謬或不合理時,為確定其意義起見,得使用解釋之補充資料,包括條約之準備工作及締約之情況在內。

【評論主題】請問以下那項原則,並非管轄權豁免之理論基礎?(A)國家主權原則(B)國家平等原則(C)不干預他國內政原則(D)國家行為主義

【評論內容】國家管轄豁免分「絕對管轄豁免」與「相對管轄豁免」,前者是指凡是國家依國家主權身分從事之一切行為,皆可不受他國之拘束,例如外交人員於駐在國享有完全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豁免權;而後者出現較晚,由於國際商業活動日漸頻繁,對於商業上之糾紛常因涉及國家主權而無法追究,因此對於以國家身分從事私人商業活動者,則例外不得享有豁免權,其相關之例外內容規定於「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公約」之中,尚有例如僱用合同、不動產之權益或商標專利之爭議等。

【評論主題】國家豁免當前的趨勢是:(A)由國家豁免走向國家行為論(B)由國家豁免走向外交轄免(C)由限制豁免論走向放棄豁免論(D)由絕對豁免論走向限制豁免論

【評論內容】依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第31條規定,外交代表對接受國之刑事、民事及行政管轄享有豁免。除下列案件外:一、私有不動產之物權訴訟,但不包括派遣國為使館用途置有之不動產。

【評論主題】請問以下那項原則,並非管轄權豁免之理論基礎?(A)國家主權原則(B)國家平等原則(C)不干預他國內政原則(D)國家行為主義

【評論內容】國家管轄豁免分「絕對管轄豁免」與「相對管轄豁免」,前者是指凡是國家依國家主權身分從事之一切行為,皆可不受他國之拘束,例如外交人員於駐在國享有完全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豁免權;而後者出現較晚,由於國際商業活動日漸頻繁,對於商業上之糾紛常因涉及國家主權而無法追究,因此對於以國家身分從事私人商業活動者,則例外不得享有豁免權,其相關之例外內容規定於「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公約」之中,尚有例如僱用合同、不動產之權益或商標專利之爭議等。

【評論主題】39.對有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之外國人,疑似其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依規定應予以:(A)保護管束(B)收容(C)分別收容(D)安置保護

【評論內容】(有合法居留許可+確定為被害人)=安置保護(無合法居留許可+確定為被害人)=安置保護 + 6個月.....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3 目前政府推動之「全國新住民火炬計畫」,為移民輔導重要措施,其推動對象重點學校為:(A)國民中、小學 (B)國民中學(C)國民小學 (D)國民小學及公立幼稚園

【評論內容】全國新住民火炬計畫 發布機關: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服務站 發布日期:2012/9/20 三、計畫內容: (一)各直轄市、.....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1 依據 1969 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有關條約與第三國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如一個條約有意為第三國創設一項義務,必須經第三國以書面形式明示接受(B)如一個條約有意為第三國創設一項權利

【評論內容】

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第34條 關於第3國之通則

  條約非經第三國同意,不為該國創設義務或權利。

第35條 為第3國規定義務之條約

  如條約當事國有意以條約之一項規定作為確立一項義務之方法,且該項義務經一第三國以書面明示接受,則該第三國即因此項規定而負有義務(A)。

第36條 為第3國規定權利之條約

  一、如條約當事國有意以條約之一項規定對一第三國或其所屬一組國家或所有國家給予一項權利,而該第三國對此表示同意,則該第三國即因此項規定而享有該項權利。該第三國倘無相反之表示,應推定其表示同意(B),但條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依第一項行使權利之國家應遵守條約所規定或依照條約所確定之條件行使該項...

【評論主題】7 依據「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之規定,下列有關外交代表的特權與豁免範圍之敘述,何者錯誤?(A)對於接受國的刑事管轄享有豁免(B)作證義務之免除(C)關於接受國境內私有不動產之物權訴訟享有豁免(D)對於

【評論內容】

根據《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第31條: 一、外交代表對接受國之刑事管轄享有豁免(A)。(a)但關於接受國境內私有不動產之物權訴訟無享有豁免權(C)。外交代表對接受國之民事及行政管轄亦享有豁免。二、外交代長無以證人身分作證之義務(B)。

第34條: 外交代表免納一切對人或對物課徵之國家、區域、或地方性捐稅,但下列各項不在此列: (d)對於自接受國內獲致之私人所得課徵之捐稅(D),以及對於在接受國內商務事業上所為投資課徵之資本稅。

 

【評論主題】1 下列何者非「聯合國憲章」規定可提請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關注有關國際和平與安全之主體?(A)聯合國大會 (B)聯合國秘書長 (C)聯合國會員 (D)聯合國國際法院

【評論內容】根據《聯合國憲章》 第11條第三項: 大會對於足以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之情勢,得提請安全理事會注意。 第34條: 安全理事會得調查任何爭端或可能引起國際磨擦或惹起爭端之任何情勢,以斷定該項爭端或情勢之繼續存在是否足以.....

【評論主題】外交代表享有之特權與豁免有關,以下那一項敘述不正確?(A)外交代表在接受國的私人所得(如從事商業投資活動)可免除稅捐(B)外交代表在接受國境內的私人不動產之物權訴訟不能主張豁免(C)外交代表之私人用品

【評論內容】

根據《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A)    第34條: 外交代表免納一切對人或對物課徵之國家、區域、或地方性捐稅,但下列各項不在此列: (d)對於自接受國內獲致之私人所得課徵之捐稅,以及對於在接受國內商務事業上所為投資課徵之資本稅 (私人所得不得免稅)。

(B)    第31條: 一、外交代表對接受國之刑事管轄享有豁免。(a)但關於接受國境內私有不動產之物權訴訟無享有豁免權 (私人不動產無訴訟豁免權,只有使館才有)。

(C) 第36條: 外交代表或與其構成同一戶口之家屬之私人用品,包括供其定居之用之物品在內,接受國應免除一切關稅及貯存、運送及類似服務費用以外之一切其他課徵 (私人物品免受檢查與納稅)。

(D) 第30條: 一、外交代表之私人寓所一如使館館舍應享有同樣之不得侵犯權及保護 (私人寓所不得侵犯權)。

【評論主題】根據 1969 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 30 條第 4 項規定,今有甲、乙兩項條約,甲條約為先訂條約,締約國為 A、B、C、D、E 五國,乙條約為後訂條約,締約國為 A、B、F、G、H 五國,假設甲、乙

【評論內容】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第30條 關於同一事項先後所訂條約之適用

  三、遇先訂條約全體當事國亦為後訂條約當事國但不依第五十九條終止或停止施行先訂條約時,先訂條約僅於其規定與後訂條約規定相合之範圍內適用之。

  四、遇後訂條約之當事國不包括先訂條約之全體當事國時:

  (甲)在同為兩條約之當事國間,適用第三項之同一規則;

  (乙)在為兩條約之當事國與僅為其中一條約之當事國間彼此之權利與義務依兩國均為當事國之條約定之。

【評論主題】根據 1969 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規定,有關條約解釋之通則,以下敘述何者不正確?(A)條約解釋應考慮條約之目的與宗旨(B)條約解釋應依條約約文之用語所具有之特殊意義(C)條約應善意予以解釋(D)在特定

【評論內容】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條(解釋之通則)

一、條約應依其用語按其上下文並參照條約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義意,善意解釋之。

同公約第32條(解釋之補充資料)

為證實由適用第三十一條所得之意義起見,或遇依第三十一條作解釋而:

(甲)意義仍屬不明或難解; 或

(乙)所獲結果顯屬荒謬或不合理時,為確定其意義起見,得使用解釋之補充資料,包括條約之準備工作及締約之情況在內。

【評論主題】請問以下那項原則,並非管轄權豁免之理論基礎?(A)國家主權原則(B)國家平等原則(C)不干預他國內政原則(D)國家行為主義

【評論內容】國家管轄豁免分「絕對管轄豁免」與「相對管轄豁免」,前者是指凡是國家依國家主權身分從事之一切行為,皆可不受他國之拘束,例如外交人員於駐在國享有完全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豁免權;而後者出現較晚,由於國際商業活動日漸頻繁,對於商業上之糾紛常因涉及國家主權而無法追究,因此對於以國家身分從事私人商業活動者,則例外不得享有豁免權,其相關之例外內容規定於「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公約」之中,尚有例如僱用合同、不動產之權益或商標專利之爭議等。

【評論主題】國家豁免當前的趨勢是:(A)由國家豁免走向國家行為論(B)由國家豁免走向外交轄免(C)由限制豁免論走向放棄豁免論(D)由絕對豁免論走向限制豁免論

【評論內容】依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第31條規定,外交代表對接受國之刑事、民事及行政管轄享有豁免。除下列案件外:一、私有不動產之物權訴訟,但不包括派遣國為使館用途置有之不動產。

【評論主題】45 本案法官於何種情況下,不須自行迴避?(A)法官與被害人之家屬訂有婚約(B)法官曾為告發人(C)法官曾為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D)法官曾為被告五親等內之姻親

【評論內容】

依刑訴法第17條,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行迴避:

一、為被害人。

二、現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8親等血親或5親等姻親,或家長家屬。

三、與被告或被害人訂婚。

四、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

五、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等。

六、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

【評論主題】39 下列程序,何者於刑事訴訟法內未有「不利益變更禁止」之明文規定?(A)第二審上訴(B)第三審上訴(C)再審(D)非常上訴

【評論內容】

在一審判決後提起上訴,二審不得判比原判決更重之刑,此乃明定於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者,不在此限。故法條對不利益變更是有明文禁止的,此乃基於為使被告不畏懼上訴。

而所謂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應檢視刑訴法第379條各款,而符合者即可作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故依上開原則,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不適用第三審。

【評論主題】15 被告 A 將其犯罪計畫詳細記載於「筆記本」,後經偵查機關查扣在案。有關「筆記本」之證據說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供述證據(B)自白證據(C)直接證據(D)傳聞證據

【評論內容】這題不懂,依刑訴法159第1項規定,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不得為證據,即為傳聞證據。但這題是被告自己的書面陳述,難道也符合159之要件?

【評論主題】72 甲男與乙女通姦,甲男之配偶丙女於知悉甲乙之姦情一年後,提起自訴,法院應如何審理?(A)依自訴程序進行審判(B)以裁定駁回自訴(C)以判決駁回自訴(D)為不受理判決

【評論內容】

依刑訴法第303第三款規定: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評論主題】80 下列有關搜索之敘述,何者為誤?(A)搜索婦女之身體,應命婦女行之(B)經搜索而未發見應扣押之物者,應付與證明書於受搜索人(C)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非得該管長官之允許,不得搜索(D)政府機關或公務

【評論內容】刑訴法第 126 條:「政府機關或公務員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及其他物件應扣押者,應請求交付 。但於必要時得搜索之。」

【評論主題】73 有關附帶民事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A)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B)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C)原則上準用民事訴訟之規定(D)檢察官毋庸參與附

【評論內容】依刑訴法第490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原則上以刑訴法為其法律之準據法。(A)刑訴第487條第一項(B)刑訴第488條

【評論主題】69 檢察官於下列何時,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A)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B)第二審判決前(C)第三審判決前(D)判決確定前

【評論內容】依刑訴法第265條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

【評論主題】68 犯罪被害人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請求訴追之行為,在刑事訴訟法稱之為:(A)自訴(B)告訴(C)告發(D)起訴

【評論內容】由被害人主動向偵查機關告發,為告訴。由被害人委由律師向法院提起,為自訴。

【評論主題】64 下列有關羈押之敘述,何者有誤?(A)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得予羈押(B)被告犯竊盜罪,經法官訊問後認為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

【評論內容】

Ø 羈押之要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為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

二、有滅證串共之虞。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A)之罪者。

另依同法第101條之1第一款規定,法官認為被告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者,得予以羈押,犯罪包括放火罪、強制性交罪與強制猥褻罪(但其如為告訴乃論,而已經遭撤或逾期者,不在此限)、防害自由罪、強制罪、恐嚇危害安全罪、竊盜罪(B)、搶奪罪、詐欺罪、恐嚇取財罪。

Ø 羈押之撤銷-羈押期間已滿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一項規定,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個...

【評論主題】63 刑事訴訟之證人,於下列何種情形得拒絕證言?(A)被告以外之人於反詰問時,就主詰問所陳述有關被告本人之事項(B)證人為醫師,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受訊問,經本人允許者(C)證人現為被告或自訴

【評論內容】依刑事訴訟法第180條規定,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一、現為或曾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等。

【評論主題】51.國家賠償法無規定之事項,應適用何種法律?(A)行政程序法(B)民事訴訟法(C)民法(D)行政訴訟法

【評論內容】國賠法第5條,國家損害賠償: 適用民法規定。國賠法第12條,損害賠償之訴: 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評論主題】56 關於國際法上決定國家管轄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有誤?(A)「普遍管轄」係指舉世譴責的行為,不問在何處發生或任何國籍行為人,任何國家均可行使管轄權。如:劫機、國際運毒、走私及販賣人口等犯罪(B)「國

【評論內容】劫機、國際運毒、走私及販賣人口等犯罪之相關條約並未規定任何締約國對這類事件均有管轄權,只是擴大有管轄權的締約國,以防罪犯逃避刑事管轄。已適用普遍管轄原則之犯罪包括海盜罪、戰爭罪、違反人道罪、破壞和平罪等。故A之選項有誤。

【評論主題】2 下列何者並非行政法人之特徵?(A)具有法律上人格,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B)不交予民間辦理,但以企業化方式營運(C)與公營事業機構相同,具有營利性取向之任務(D)設置行政法人仍應制定個別組織法

【評論內容】

下列何者並非行政法人之特徵?

(A)  組織採委員制  (X)

(B) 具有法律上人格,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

(C) 不交予民間辦理,但以企業化方式營運

(D)  達成特定公共行政目的

(E) 與公營事業機構相同,具有營利性取向之任務 (X)

(F) 設置行政法人仍應制定個別組織法

【評論主題】23 大陸地區人民基於社會之考量,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合法居留最少連續多少年且每年居住逾 183 日,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A)1 年 (B)2 年 (C)4 年 (D)6 年

【評論內容】順帶一提,同條第三項關於申請長期居留之規定,為須依親居留滿4年,每年居住達183日以上者,得申請長期居留。

【評論主題】9 在我國出生之外國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年齡在 20 歲以上,曾在我國合法累計居留最少多少年,其父或母持有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得申請延長居留?(A)3 年 (B)5 年 (C)10 年

【評論內容】

依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8條規定,外國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年齡在二十歲以上,其父或母持有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延期居留:

一、曾在我國合法累計居留十年,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

二、未滿十六歲入國,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

三、在我國出生,曾在我國合法累計居留十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評論主題】45 國際法上所謂之卡爾伏條款(Calvo Clause)係指:(A)外國人或外國公司同意因投資契約所引起的糾紛,放棄本國的外交保護,並接受地主國法院的管轄(B)對於外國人或外國公司財產的徵收,必須符

【評論內容】

卡爾伏條款是由一阿根庭學者卡爾伏於1868年所提出,認為外國人或外國公司於本國簽定之契約中,可規定若契約引起的任何糾紛,外國人或外國公司應自願放棄自身國家之外交保護權,其本國亦不得行使之,其立論基礎為「國民待遇原則」。然而由於外交保護權是一國家的權利,而非國民或法人,因此私人或私法人是無法主張放棄國家之外交保護權。又依國際法院或仲裁法院認為,限制外國人之國家行使外交保護權之契約者,無效。故只要是有關解除保護國保護其國民之權利之條款者,皆無法適用。

【評論主題】15.補習班雇主A聘僱外國人B,原獲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聘僱許可期間為3個月。補習班雇主A想繼續聘僱外國人B,請問A必須於何時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聘僱許可?(A)聘僱許可期間逾15日後(B)聘僱許可期

【評論內容】

根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

一、第一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二、第二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本例題之外國人為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四款裡所指的「依補習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之外國人,因此屬第一類外國人。

 

另根據前辦法第8條規定:

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四個月期間內,雇主如有繼續聘僱該第一類外國人之必要者,於該期限內應備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之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聘僱許可。但聘僱許可期間不足六個月者,應於聘僱許可期間逾三分之二後,始得申...

【評論主題】67 陳述意見與聽證程序,對當事人而言,其程序保障程度何者較為優厚?(A)陳述意見程序(B)聽證程序(C)兩者保障程度一樣(D)兩者均無程序保障

【評論內容】應該是指何者保障當事人之權利較為周全。我想可以從一處得知聽證程序保障人民權益較多,依行政程序法第109條規定,已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人民若有不服,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亦即,以聽證程序作成之處分即等同於訴願程序,由此可推知聽證程序亦包括人民提起訴願之權。因此,進行聽證程序即等同於保障了憲法第16條人民有訴訟權之基本權利,而給予人民陳述意見之機會僅是該權利所附帶之一部份而已。

【評論主題】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規定,受收容人或其配偶得於幾日內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又受收容人涉及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於執行強制驅逐出國幾日前,應通知司

【評論內容】新修之入移法已改成:1. 依入移法38條之2規定,受收容人或其配偶...對38條第1項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於受收容人收受收容處分後暫予收容期間內(15日),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向入移署提出收容異議。--15日

【評論主題】16 勞動基準法有關童工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A)15 歲以上未滿 17 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B)童工每日工作不得超過 8 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C)未滿 15 歲,但國民中學畢業者,

【評論內容】勞動基準法           第 47  條(童工工作時間之嚴格限制)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

【評論主題】41 下列有關勞動基準法之敘述,何者錯誤?(A)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得高於或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之最低標準(B)任何人不得介入他人之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C)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勞動契約(D

【評論內容】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勞工無正當理由,若非連續曠職三日,但一個月內累積達6日,雇主即得不經預告終止與該勞工的勞動契約。

【評論主題】39.對有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之外國人,疑似其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依規定應予以:(A)保護管束(B)收容(C)分別收容(D)安置保護

【評論內容】

(有合法居留許可+確定為被害人)=安置保護

(無合法居留許可+確定為被害人)=安置保護 + 6個月臨時停留許可證

(有合法居留許可+疑似為被害人)=安置保護

(無合法居留許可+疑似為被害人)=分別收容

【評論主題】23 目前政府推動之「全國新住民火炬計畫」,為移民輔導重要措施,其推動對象重點學校為:(A)國民中、小學 (B)國民中學(C)國民小學 (D)國民小學及公立幼稚園

【評論內容】

全國新住民火炬計畫

發布機關: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服務站發布日期:2012/9/20

三、計畫內容: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擇轄內小學新住民子女人數超過100名或超過十分之一比例者列為新住民重點學校為推動對象,全國重點學校共計1,974所。

【評論主題】11 依據 1969 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有關條約與第三國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如一個條約有意為第三國創設一項義務,必須經第三國以書面形式明示接受(B)如一個條約有意為第三國創設一項權利

【評論內容】

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第34條 關於第3國之通則

  條約非經第三國同意,不為該國創設義務或權利。

第35條 為第3國規定義務之條約

  如條約當事國有意以條約之一項規定作為確立一項義務之方法,且該項義務經一第三國以書面明示接受,則該第三國即因此項規定而負有義務(A)。

第36條 為第3國規定權利之條約

  一、如條約當事國有意以條約之一項規定對一第三國或其所屬一組國家或所有國家給予一項權利,而該第三國對此表示同意,則該第三國即因此項規定而享有該項權利。該第三國倘無相反之表示,應推定其表示同意(B),但條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依第一項行使權利之國家應遵守條約所規定或依照條約所確定之條件行使該項...

【評論主題】7 依據「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之規定,下列有關外交代表的特權與豁免範圍之敘述,何者錯誤?(A)對於接受國的刑事管轄享有豁免(B)作證義務之免除(C)關於接受國境內私有不動產之物權訴訟享有豁免(D)對於

【評論內容】

根據《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第31條: 一、外交代表對接受國之刑事管轄享有豁免(A)。(a)但關於接受國境內私有不動產之物權訴訟無享有豁免權(C)。外交代表對接受國之民事及行政管轄亦享有豁免。二、外交代長無以證人身分作證之義務(B)。

第34條: 外交代表免納一切對人或對物課徵之國家、區域、或地方性捐稅,但下列各項不在此列: (d)對於自接受國內獲致之私人所得課徵之捐稅(D),以及對於在接受國內商務事業上所為投資課徵之資本稅。

 

【評論主題】根據 1969 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 30 條第 4 項規定,今有甲、乙兩項條約,甲條約為先訂條約,締約國為 A、B、C、D、E 五國,乙條約為後訂條約,締約國為 A、B、F、G、H 五國,假設甲、乙

【評論內容】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第30條 關於同一事項先後所訂條約之適用

  三、遇先訂條約全體當事國亦為後訂條約當事國但不依第五十九條終止或停止施行先訂條約時,先訂條約僅於其規定與後訂條約規定相合之範圍內適用之。

  四、遇後訂條約之當事國不包括先訂條約之全體當事國時:

  (甲)在同為兩條約之當事國間,適用第三項之同一規則;

  (乙)在為兩條約之當事國與僅為其中一條約之當事國間彼此之權利與義務依兩國均為當事國之條約定之。

【評論主題】外交代表享有之特權與豁免有關,以下那一項敘述不正確?(A)外交代表在接受國的私人所得(如從事商業投資活動)可免除稅捐(B)外交代表在接受國境內的私人不動產之物權訴訟不能主張豁免(C)外交代表之私人用品

【評論內容】

根據《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A)第34條: 外交代表免納一切對人或對物課徵之國家、區域、或地方性捐稅,但下列各項不在此列: (d)對於自接受國內獲致之私人所得課徵之捐稅,以及對於在接受國內商務事業上所為投資課徵之資本稅 (私人所得不得免稅)。

(B)第31條: 一、外交代表對接受國之刑事管轄享有豁免。(a)但關於接受國境內私有不動產之物權訴訟無享有豁免權 (私人不動產無訴訟豁免權,只有使館才有)。

(C) 第36條: 外交代表或與其構成同一戶口之家屬之私人用品,包括供其定居之用之物品在內,接受國應免除一切關稅及貯存、運送及類似服務費用以外之一切其他課徵 (私人物品免受檢查與納稅)。

(D) 第30條: 一、外交代表之私人寓所一如使館館舍應享有同樣之不得侵犯權及保護 (私人寓所不得侵犯權)。

【評論主題】請問以下那項原則,並非管轄權豁免之理論基礎?(A)國家主權原則(B)國家平等原則(C)不干預他國內政原則(D)國家行為主義

【評論內容】國家管轄豁免分「絕對管轄豁免」與「相對管轄豁免」,前者是指凡是國家依國家主權身分從事之一切行為,皆可不受他國之拘束,例如外交人員於駐在國享有完全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豁免權;而後者出現較晚,由於國際商業活動日漸頻繁,對於商業上之糾紛常因涉及國家主權而無法追究,因此對於以國家身分從事私人商業活動者,則例外不得享有豁免權,其相關之例外內容規定於「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公約」之中,尚有例如僱用合同、不動產之權益或商標專利之爭議等。

【評論主題】1 下列何者非「聯合國憲章」規定可提請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關注有關國際和平與安全之主體?(A)聯合國大會 (B)聯合國秘書長 (C)聯合國會員 (D)聯合國國際法院

【評論內容】

根據《聯合國憲章》

第11條第三項: 大會對於足以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之情勢,得提請安全理事會注意。

第34條: 安全理事會得調查任何爭端或可能引起國際磨擦或惹起爭端之任何情勢,以斷定該項爭端或情勢之繼續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之維持。

第35條: 一、聯合國任何會員國得將屬於第三十四條所指之性質之任何爭端或情勢,提請安全理事會或大會注意。

第99條: 秘書長將其所認為可能威脅國際和平及安全之任何事件,提請安全理事會注意。

【評論主題】根據 1969 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規定,有關條約解釋之通則,以下敘述何者不正確?(A)條約解釋應考慮條約之目的與宗旨(B)條約解釋應依條約約文之用語所具有之特殊意義(C)條約應善意予以解釋(D)在特定

【評論內容】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條(解釋之通則)

一、條約應依其用語按其上下文並參照條約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義意,善意解釋之。

同公約第32條(解釋之補充資料)

為證實由適用第三十一條所得之意義起見,或遇依第三十一條作解釋而:

(甲)意義仍屬不明或難解; 或

(乙)所獲結果顯屬荒謬或不合理時,為確定其意義起見,得使用解釋之補充資料,包括條約之準備工作及締約之情況在內。

【評論主題】國家豁免當前的趨勢是:(A)由國家豁免走向國家行為論(B)由國家豁免走向外交轄免(C)由限制豁免論走向放棄豁免論(D)由絕對豁免論走向限制豁免論

【評論內容】依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第31條規定,外交代表對接受國之刑事、民事及行政管轄享有豁免。除下列案件外:一、私有不動產之物權訴訟,但不包括派遣國為使館用途置有之不動產。

【評論主題】2.使「勁」: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 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 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第 124 條: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評論主題】10吾馬「賴」柔和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 第八章 裁處程序

第44條(裁處書)

行政機關裁處行政罰時,應作成裁處書,並為送達。

【評論主題】9. John didn’t go to school yesterday because he had a s          che.

【評論內容】申請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入移第25條),其中一條件就是需具備「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因此當已具有永久居留證之外國人申請歸化時,已提供財力專技證明,就不必再重覆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