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uiWen Huang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順帶一提,同條第三項關於申請長期居留之規定,為須依親居留滿4年,每年居住達183日以上者,得申請長期居留。
【用戶】dreamrunner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依據兩岸條例第17條第5項規定
【用戶】^^Q..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7 條內政部得基於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或文化之考量,專案許可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申請居留之類別及數額,得予限制;其類別及數額,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無限制;長期居留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一、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連續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二、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三、提出喪失原籍證明。四、符合國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