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iWen Huang】評論
根據《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A)第34條: 外交代表免納一切對人或對物課徵之國家、區域、或地方性捐稅,但下列各項不在此列: (d)對於自接受國內獲致之私人所得課徵之捐稅,以及對於在接受國內商務事業上所為投資課徵之資本稅 (私人所得不得免稅)。(B)第31條: 一、外交代表對接受國之刑事管轄享有豁免。(a)但關於接受國境內私有不動產之物權訴訟無享有豁免權 (私人不動產無訴訟豁免權,只有使館才有)。(C) 第36條: 外交代表或與其構成同一戶口之家屬之私人用品,包括供其定居之用之物品在內,接受國應免除一切關稅及貯存、運送及類似服務費用以外之一切其他課徵 (私人物品免受檢查與納稅)。(D) 第30條: 一、外交代表之私人寓所一如使館館舍應享有同樣之不得侵犯權及保護 (私人寓所不得侵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