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iWen Huang】評論
根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一、第一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二、第二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本例題之外國人為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四款裡所指的「依補習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之外國人,因此屬第一類外國人。 另根據前辦法第8條規定: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四個月期間內,雇主如有繼續聘僱該第一類外國人之必要者,於該期限內應備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之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聘僱許可。但聘僱許可期間不足六個月者,應於聘僱許可期間逾三分之二後,始得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