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iWen Huang】評論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11條第三項: 大會對於足以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之情勢,得提請安全理事會注意。第34條: 安全理事會得調查任何爭端或可能引起國際磨擦或惹起爭端之任何情勢,以斷定該項爭端或情勢之繼續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之維持。第35條: 一、聯合國任何會員國得將屬於第三十四條所指之性質之任何爭端或情勢,提請安全理事會或大會注意。第99條: 秘書長將其所認為可能威脅國際和平及安全之任何事件,提請安全理事會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