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5 國際法上所謂之卡爾伏條款(Calvo Clause)係指:
(A)外國人或外國公司同意因投資契約所引起的糾紛,放棄本國的外交保護,並接受地主國法院的管轄
(B)對於外國人或外國公司財產的徵收,必須符合公共目的及不歧視原則,並給予充分、迅速及有效之補償
(C)國家對於外國人或外國公司造成損害而應負國家責任時,該外國人或外國公司應先用盡當地的救濟辦法而無效果時,始得要求其本國給予外交保護
(D)外國人或外國公司對於被徵收財產的補償,同意以「全部總額解決」方式處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264865
統計:A(49),B(39),C(49),D(5),E(0)

用户評論

【用戶】JuiWen Huang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卡爾伏條款是由一阿根庭學者卡爾伏於1868年所提出,認為外國人或外國公司於本國簽定之契約中,可規定若契約引起的任何糾紛,外國人或外國公司應自願放棄自身國家之外交保護權,其本國亦不得行使之,其立論基礎為「國民待遇原則」。然而由於外交保護權是一國家的權利,而非國民或法人,因此私人或私法人是無法主張放棄國家之外交保護權。又依國際法院或仲裁法院認為,限制外國人之國家行使外交保護權之契約者,無效。故只要是有關解除保護國保護其國民之權利之條款者,皆無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