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iWen Huang】評論
根據《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第31條: 一、外交代表對接受國之刑事管轄享有豁免(A)。(a)但關於接受國境內私有不動產之物權訴訟無享有豁免權(C)。外交代表對接受國之民事及行政管轄亦享有豁免。二、外交代長無以證人身分作證之義務(B)。第34條: 外交代表免納一切對人或對物課徵之國家、區域、或地方性捐稅,但下列各項不在此列: (d)對於自接受國內獲致之私人所得課徵之捐稅(D),以及對於在接受國內商務事業上所為投資課徵之資本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