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iWen Huang】評論
在一審判決後提起上訴,二審不得判比原判決更重之刑,此乃明定於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者,不在此限。故法條對不利益變更是有明文禁止的,此乃基於為使被告不畏懼上訴。而所謂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應檢視刑訴法第379條各款,而符合者即可作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故依上開原則,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不適用第三審。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439條 (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諭知有罪之判決者,不得重於原判決所諭知之刑。刑事訴訟法 第五編再審 相關法條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名詞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