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靴子裡有蛇】評論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得高於或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勞動基準法 是當向強行禁止規定 故不得低於所訂之標準
【Arron Hawk】評論
不得低於----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 日,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V
【JuiWen Huang】評論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勞工無正當理由,若非連續曠職三日,但一個月內累積達6日,雇主即得不經預告終止與該勞工的勞動契約。
【林小朱】評論
(A)錯誤,參閱勞動基準法第1條: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B)正確,參閱勞動基準法第6條:任何人不得介入他人之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C)正確,參閱勞動基準法第9條: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評論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