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irforce1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個人阻卻刑罰事由 :是指行為時已存在 足以排除刑罰的個人情狀 個人解除刑法事由:是指違反 可法的行為之後,使原本已經成立的可罰性,不再存在的個人情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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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個人阻卻刑罰事由 :是指行為時已存在 足以排除刑罰的個人情狀 個人解除刑法事由:是指違反 可法的行為之後,使原本已經成立的可罰性,不再存在的個人情狀
【用戶】きんじょうすい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第一階751.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其所謂之「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在該罪之法定要件中,其性質係屬:(A)不法{行為構成}要件第三階32 我國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其中所稱的「不罰」,是指:(C)欠缺責任能力而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