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我國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其中所稱的「不罰」,是指:
(A)欠缺違法性而不處罰
(B)欠缺個人之解除刑罰事由而不處罰
(C)欠缺責任能力而不處罰
(D)欠缺客觀處罰條件而不處罰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06198
統計:A(266),B(257),C(7603),D(26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刑法毀損屍體之規定、法緒、刑法理論,屬於罪責(有責性)

用户評論

VIVIEN】評論

刑法~責任能力民法~行為能力

simonlinhhh】評論

違法性是§21~24

airforce1】評論

個人阻卻刑罰事由 :是指行為時已存在 足以排除刑罰的個人情狀 個人解除刑法事由:是指違反 可法的行為之後,使原本已經成立的可罰性,不再存在的個人情狀

】評論

3F有誤 那是阻卻刑罰

きんじょうすい】評論

第一階751.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其所謂之「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在該罪之法定要件中,其性質係屬:(A)不法{行為構成}要件第三階32 我國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其中所稱的「不罰」,是指:(C)欠缺責任能力而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