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iWen Huang】評論
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4條 關於第3國之通則 條約非經第三國同意,不為該國創設義務或權利。第35條 為第3國規定義務之條約 如條約當事國有意以條約之一項規定作為確立一項義務之方法,且該項義務經一第三國以書面明示接受,則該第三國即因此項規定而負有義務(A)。第36條 為第3國規定權利之條約 一、如條約當事國有意以條約之一項規定對一第三國或其所屬一組國家或所有國家給予一項權利,而該第三國對此表示同意,則該第三國即因此項規定而享有該項權利。該第三國倘無相反之表示,應推定其表示同意(B),但條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依第一項行使權利之國家應遵守條約所規定或依照條約所確定之條件行使該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