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兒】評論
刑訴 第130條(附帶搜索)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Edith】評論
請問131是一定要有檢察官在場才能實施的嗎可以指揮司法警察等人為之 但檢察官不到場嗎
【估拉可】評論
第130條是以逮捕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所為的附帶搜索(目的為保護執法人員安全與避免受搜索人湮滅證據),搜索筆記型電腦、書櫃、書桌抽屜都與附帶搜索的目的不符,連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交通工具在學說通說上都限縮範圍,甚至是搜索所使用的交通工具後車廂都有疑慮了,更何況是筆記型電腦(電磁紀錄),與不知距離犯罪嫌疑人多遠的書櫃與抽屜........認真要論的話,其實四個選項應該都不能搜索。
【信念,很重要,要有長期忍受】評論
我有以上不同見解,由第130條附帶搜索,再看第122條(搜索之客體) 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 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