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估拉可】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4 19 歲喪夫之甲將繼承所得之小套房一間,訂立買賣契約出賣予成年之乙。買賣契約之效力為何?(A)有效 (B)無效 (C)效力未定 (D)得撤銷

【評論內容】

買賣契約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所以即使是無權處分,該買賣契約還是有效。

就算把這題題目換成 : 甲以自己名義出賣乙之某物......,債權契約仍然有效。

【評論主題】甲車禍受傷,因傷勢不重,與肇事者乙簽下和解契約,乙同意支付甲新臺幣 1 萬元,甲也表示不會提起任何訴訟。甲妻丙為甲抱屈,認為賠償金太少了,堅持甲應提起告訴。為此甲與丙大吵一架後辦理離婚登記,但丙仍對乙

【評論內容】

    本題告訴不合法是因提起告訴時已無配偶關係,但如果是刑法239條的通姦罪,則是以犯罪時有配偶關係為準,即使告訴時無配偶關係也無妨。

另刑事訴訟法第233條但書所指之不得與被害人意思相反,限於被害人死亡時適用。

【評論主題】甲乙夫妻二人感情不睦,妻乙與丙男通姦為甲報警當場查獲,甲怒火中燒,同時同地一棒打傷乙、丙二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乙先自訴甲犯傷害罪後,丙不得告訴甲犯傷害罪(B)乙先自訴甲犯傷害罪後,丙不得自訴

【評論內容】

按刑事訴訟法234條第2項規定通姦罪之配偶有專屬告訴權,同法239條前段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又按321條規定對於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惟第323條第1項,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故本題甲對於乙丙所犯通姦事實需向檢察官提起告訴,對於丙部分可依第323條第1項但書規定提起自訴。

本題重點除了239還有323....

【評論主題】甲車禍受傷,因傷勢不重,與肇事者乙簽下和解契約,乙同意支付甲新臺幣 1 萬元,甲也表示不會提起任何訴訟。甲妻丙為甲抱屈,認為賠償金太少了,堅持甲應提起告訴。為此甲與丙大吵一架後辦理離婚登記,但丙仍對乙

【評論內容】

    本題告訴不合法是因提起告訴時已無配偶關係,但如果是刑法239條的通姦罪,則是以犯罪時有配偶關係為準,即使告訴時無配偶關係也無妨。

另刑事訴訟法第233條但書所指之不得與被害人意思相反,限於被害人死亡時適用。

【評論主題】甲乙夫妻二人感情不睦,妻乙與丙男通姦為甲報警當場查獲,甲怒火中燒,同時同地一棒打傷乙、丙二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乙先自訴甲犯傷害罪後,丙不得告訴甲犯傷害罪(B)乙先自訴甲犯傷害罪後,丙不得自訴

【評論內容】

按刑事訴訟法234條第2項規定通姦罪之配偶有專屬告訴權,同法239條前段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又按321條規定對於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惟第323條第1項,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故本題甲對於乙丙所犯通姦事實需向檢察官提起告訴,對於丙部分可依第323條第1項但書規定提起自訴。

本題重點除了239還有323....

【評論主題】20 訴訟標的對於甲、乙二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之情形,如乙已起訴,甲卻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同為原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法院應依職權裁定追加甲為原告,以使當事人適格(B)法院得依乙之聲請,以裁定

【評論內容】

寫法律題目應寫成立的、可行的、可達成目的的答案。

申論題、實例題也是要寫可成立的,總不可能一個明顯是加重竊盜的題目把他寫成預備殺人(比喻的有點爛)。

所以D選項,甲要拒絕當然可以拒絕,沒人能逼他同意,但題意明顯是要問這種情況下該如何處理,

就不能以「反正法院認不認同是他的事」的想法來寫題目了。

【評論主題】甲乙夫妻二人感情不睦,妻乙與丙男通姦為甲報警當場查獲,甲怒火中燒,同時同地一棒打傷乙、丙二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乙先自訴甲犯傷害罪後,丙不得告訴甲犯傷害罪(B)乙先自訴甲犯傷害罪後,丙不得自訴

【評論內容】

按刑事訴訟法234條第2項規定通姦罪之配偶有專屬告訴權,同法239條前段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又按321條規定對於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惟第323條第1項,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故本題甲對於乙丙所犯通姦事實需向檢察官提起告訴,對於丙部分可依第323條第1項但書規定提起自訴。

本題重點除了239還有323....

【評論主題】甲乙夫妻二人感情不睦,妻乙與丙男通姦為甲報警當場查獲,甲怒火中燒,同時同地一棒打傷乙、丙二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乙先自訴甲犯傷害罪後,丙不得告訴甲犯傷害罪(B)乙先自訴甲犯傷害罪後,丙不得自訴

【評論內容】

按刑事訴訟法234條第2項規定通姦罪之配偶有專屬告訴權,同法239條前段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又按321條規定對於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惟第323條第1項,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故本題甲對於乙丙所犯通姦事實需向檢察官提起告訴,對於丙部分可依第323條第1項但書規定提起自訴。

本題重點除了239還有323....

【評論主題】20 訴訟標的對於甲、乙二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之情形,如乙已起訴,甲卻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同為原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法院應依職權裁定追加甲為原告,以使當事人適格(B)法院得依乙之聲請,以裁定

【評論內容】

寫法律題目應寫成立的、可行的、可達成目的的答案。

申論題、實例題也是要寫可成立的,總不可能一個明顯是加重竊盜的題目把他寫成預備殺人(比喻的有點爛)。

所以D選項,甲要拒絕當然可以拒絕,沒人能逼他同意,但題意明顯是要問這種情況下該如何處理,

就不能以「反正法院認不認同是他的事」的想法來寫題目了。

【評論主題】42 下列事項,何者無需記載於拘票上?(A)被告之居所 (B)被告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C)被告之手機號碼 (D)被告之性別

【評論內容】

讀法條首先要會分條項款...

第71條 (書面傳喚)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第一項

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第二項第一款

二、案由。--第二項第二款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第二項第三款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第二項第四款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第三項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第四項

這兩項才是被77條準用的好嗎..............................

不然拘票偵審二分是怎麼來的?

【評論主題】50 關於司法人員掌管職務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司法事務官得依職權調查實體事項有關之事實(B)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為其辯

【評論內容】

刑事訴訟法 第31條第1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評論主題】28 刑事訴訟關於被告之選任辯護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 2 人 (B)辯護人僅得由律師擔任之 (C)選任辯護人,應提出委任書狀,不得以口頭委任 (D)前項委任書狀,於起

【評論內容】

民訴才可以言詞委任,

第69條 第1項: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但由當事人以言詞委任,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或經法院、審判長依法選任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49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司法警察在辦公室逮捕犯罪嫌疑人時,在無搜索票之下,仍不得搜索下列那一個目標?(A)犯罪嫌疑人的太太放在桌上的筆記型電腦(B)也在辦公室裡犯罪嫌疑人的太太的身體(C)

【評論內容】

第130條是以逮捕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所為的附帶搜索(目的為保護執法人員安全與避免受搜索人湮滅證據),

搜索筆記型電腦、書櫃、書桌抽屜都與附帶搜索的目的不符,

連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交通工具在學說通說上都限縮範圍,甚至是搜索所使用的交通工具後車廂都有疑慮了,

更何況是筆記型電腦(電磁紀錄),與不知距離犯罪嫌疑人多遠的書櫃與抽屜........

認真要論的話,其實四個選項應該都不能搜索。

【評論主題】20. There was a man ________ there.(A) standing (B) to stand (C) stands (D) stood

【評論內容】

是省略關代

跟過去進行式沒有關係

即使換成是現在式也是一樣的

There is a man who stands there. - There is a man standing there.

【評論主題】1. In many parts of the world, sexual _____ is still far from being achieved. Many women are still n

【評論內容】

回3F. "Many women are still not given the same opportunity and rights as men "

【評論主題】38警察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後進行詢問,卻漏未告知可以保持緘默,該犯罪嫌疑人不久後就自白犯罪。試問該 自白有無證據能力?(A)警察以詐欺方法取得自白,該自白無證據能力(B)若法院認為自白內容與事實相符,

【評論內容】

回6F 小P , 

B選項,按刑事訴訟法158-2條第2項準用第1項規定,警察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漏未告知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2款之保持緘默權,須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始得作為證據。

故本題自白是否可取得證據能力須依上述法律規定,無法由法院自行認定是否有證據能力。

另,D選項,您的疑問應該是有關刑訴第159-5條規定吧?該條規定之客體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喔!

【評論主題】21. 「行政命令」與「法律」的制訂程序不同,位階也有異。以下關於「行政命令」與「法律」的敘述何者正確?(A)行政機關具有制訂行政命令的權力,不受立法機關的監督及干預(B)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關之事項,應

【評論內容】

行政機關具有制定行政命令的權力,但須有法律具體明確授權範圍,此為法律保留原則與授權明確性原則,並且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所有的職權命令與授權命令,訂定後都要送到立法院審查。

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443號解釋理由書所揭示之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故立法機關不得完全授權行政機關制定行政命令。

【評論主題】甲乙夫妻二人感情不睦,妻乙與丙男通姦為甲報警當場查獲,甲怒火中燒,同時同地一棒打傷乙、丙二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乙先自訴甲犯傷害罪後,丙不得告訴甲犯傷害罪(B)乙先自訴甲犯傷害罪後,丙不得自訴

【評論內容】

按刑事訴訟法234條第2項規定通姦罪之配偶有專屬告訴權,同法239條前段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又按321條規定對於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惟第323條第1項,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故本題甲對於乙丙所犯通姦事實需向檢察官提起告訴,對於丙部分可依第323條第1項但書規定提起自訴。

本題重點除了239還有323....

【評論主題】甲車禍受傷,因傷勢不重,與肇事者乙簽下和解契約,乙同意支付甲新臺幣 1 萬元,甲也表示不會提起任何訴訟。甲妻丙為甲抱屈,認為賠償金太少了,堅持甲應提起告訴。為此甲與丙大吵一架後辦理離婚登記,但丙仍對乙

【評論內容】

    本題告訴不合法是因提起告訴時已無配偶關係,但如果是刑法239條的通姦罪,則是以犯罪時有配偶關係為準,即使告訴時無配偶關係也無妨。

另刑事訴訟法第233條但書所指之不得與被害人意思相反,限於被害人死亡時適用。

【評論主題】甲乙夫妻二人感情不睦,妻乙與丙男通姦為甲報警當場查獲,甲怒火中燒,同時同地一棒打傷乙、丙二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乙先自訴甲犯傷害罪後,丙不得告訴甲犯傷害罪(B)乙先自訴甲犯傷害罪後,丙不得自訴

【評論內容】

按刑事訴訟法234條第2項規定通姦罪之配偶有專屬告訴權,同法239條前段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又按321條規定對於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惟第323條第1項,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故本題甲對於乙丙所犯通姦事實需向檢察官提起告訴,對於丙部分可依第323條第1項但書規定提起自訴。

本題重點除了239還有323....

【評論主題】下列非常上訴之判決,何者效力及於被告?(A)撤銷違法之訴訟程序(B)撤銷有利於被告之違法確定判決(C)撤銷不利於被告之違法確定判決(D)選項皆非

【評論內容】

二、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 這是447條第一項第二款,

448條指的是除了447條第一項但書與第二項才及於被告,

所以447條第一項第二款本就不及於被告

【評論主題】D. 設a1,a2,...,a9  為等差數列且 k 為實數。若方程組有解,則k = 。

【評論內容】

描述本來就可當動詞可當名詞阿

"描述這場戰爭" v.

"這段精彩的描述" 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