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 關於司法人員掌管職務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司法事務官得依職權調查實體事項有關之事實
(B)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為其辯護
(C)法官助理經法院聘用後,即具有公務員身分之保障
(D)觀護人辦理觀護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2684
統計:A(10),B(191),C(4),D(5),E(0)

用户評論

【用戶】估拉可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31條第1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法院組織法 第67條 (觀護人室)地方法院及分院檢察署設觀護人室,置觀護人、臨床心理師及佐理員。觀護人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觀護人;在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組長由觀護人兼任,不另列等。觀護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第七十三條第一項附表所定第一類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之觀護人,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主任觀護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臨床心理師,列師(三)級;佐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50 關於司法人員掌管職務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司法事務官得依職權調查實體事項有關之事實(B)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為其辯護(C)法官助理經法院聘用後,即具有公務員身分之保障(D)觀護人辦理觀護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修改成為50 關於司法人員掌管職務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司法事務官得依職權調查實體事項有關之事實(B)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為其辯護(C)法官助理經法院聘用後,即具有公務員身分之保障(D)觀護人辦理觀護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35 下列那一事項才是法院設置公設辯護人的目的? (A)幫助檢察署的檢察官處理偵查案件 (B)幫助法院的法官審理案件 (C)刑事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 護人為其辯護 (D)幫助法官處理羈押、具保等強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