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其出國旅行之權利雖受到限制,但此一限制不應當以行政命令規定,係因下列何一原則所要求?
(A)法律保留
(B)信賴保護
(C)比例原則
(D)正當程序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54285
統計:A(3160),B(68),C(332),D(139),E(0)

用户評論

【用戶】張玨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 釋字443號理由書第二段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係指人民有選擇其居住處所,營私人生活不受干預之自由,且有得依個人意願自由遷徙或旅居各地之權利。對此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以法律定之且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又憲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係指有關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均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規定。查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並無任何限制役男出境之條款,且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五條僅授權行政院訂定徵兵規則,對性質上屬於限制人民遷徙自由之役男出境限制事項,並未設有任何具體明確授權行政機關訂定之明文,更無行政院得委由內政部訂定辦法之規定,是上開徵兵規則第十八條授權內政部所定之「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八條限制役男出境之規定,雖基於防範役男藉故出境,逃避其應盡之服兵役義務,惟已構成對人民自由權利之重大限制,與前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六個月時,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