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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讀法條首先要會分條項款...第71條 (書面傳喚)傳喚被告,應用傳票。--第一項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第二項第一款二、案由。--第二項第二款三、應到之日、時、處所。--第二項第三款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第二項第四款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第三項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第四項這兩項才是被77條準用的好嗎..............................不然拘票偵審二分是怎麼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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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被告之居所 V(B)被告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V(C)被告之手機號碼 X(D)被告之性別 V刑事訴訟法 第77條 (拘提-拘票)拘提被告,應用拘票。拘票,應記載左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但年齡、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二、案由。三、拘提之理由。四、應解送之處所。第七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拘票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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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71條 (書面傳喚)傳喚被告,應用傳票。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二、案由。三、應到之日、時、處所。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八章被告之傳喚及拘提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