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審判筆錄應由書記官製作(O)(B)檢察官可親自製作訊問被告的筆錄(O;訊問筆錄得由檢察官製作)(C)審判筆錄應該在每次開庭三天內完成整理(O)(D)遇獨任法官有事故時審判筆錄應由院長簽名(X;書記官)
【用戶】Steven
【年級】
【評論內容】感謝您回覆。但是我現在不了解的是,如果「獨任推事」 X「書記官」 X就僅由「審判長」或「推事」簽名那如果這裡是「獨任制」的話,「審判長或推事」各指的是誰呢?獨任制不就只有「一個推事」而已嗎?而且現在他已經「有事故」無法簽名了。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其實我也不太懂。審判筆錄應該是由書記官所作,為何不能簽名?難道是作完未簽名就暈倒或三天整理期內發生事故?也許吧。我猜獨任法官應屬某一團體法官群,這一群裏的法官可代替獨任法官及書記官簽名,並附記獨任法官及書記官不能簽名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