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兒】評論
34 關於緩起訴處分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無被害人之案件,檢察官不得為緩起訴處分 X 無此規定 (B)緩起訴處分期間為二至五年,由檢察官酌定 →1-3年(C)未提出告訴之被害人,有權對緩起訴聲請再議 →非告訴人之其他被害人無聲請再議之權(D)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V公職◆刑事訴訟法- 103 年 - 103年原住民族特考 錄事、庭務員五等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19369 答案:D --------------------第253條之1(緩起訴處分之適用範圍及期間)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101-1條 (羈押-要件)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一、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三、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
【能把握的只有現在!】評論
再議:被告、告訴人交付審判:告訴人委任律師
【snoopy75smb】評論
(A)無被害人之案件,檢察官不得為緩起訴處分(X;可得可不得,因無規定)(B)緩起訴處分期間為二至五年,由檢察官酌定(X;一至三年)(C)未提出告訴之被害人,有權對緩起訴聲請再議(X;祇有告訴人、原告、檢察官有權聲請再議;被告於撤銷緩起訴處分有權聲請再議)(D)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