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me Law】評論
本題為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刑訴法第 269 條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見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者,得撤回起訴。撤回起訴,應提出撤回書敘述理由。
【鄭聖龍】評論
法院有訴訟繫屬,才會下判決消滅該繫屬的案件。發生訴訟繫屬有兩種: 1.檢察官提起公訴 2. 被害人委任律師提起自訴告訴人撤回告訴,因為檢察官並沒有撤回公訴,案件仍有訴訟繫屬,只是沒有訴訟的條件,所以法院應依刑訴303---不受理判決所以告訴只是訴訟的"條件"而已至於檢察官直接撤,自訴人直接撤,法院直接消滅訴訟繫屬,毋庸判決。
【107年希考運祈佑】評論
雖然有些不同 但可以參考民訴§263第一項 → 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
【蕭蕭】評論
我是用時間看這兩條的差別§303是指曾經撤回起訴,所以如果過了一段時間再次提起,當然就是不受理判決§269是指當下撤回起訴,那法官就該次的審判無需做任何判決有錯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