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下列何者不是專屬管轄?
(A)因不動產分割涉訟
(B)因侵權行為涉訟
(C)再審之訴
(D)第三人撤銷之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7638
統計:A(123),B(1674),C(441),D(628),E(0)

用户評論

htb.jason】評論

專屬管轄相關法條整理:1.不動產物權之訴  →不動產所在地(民事訴訟法第10條)2.再審之訴     →為判決之原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99條)3.支付命令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4.撤銷除權判決之訴 →原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51條)5.婚姻關係     →夫妻之住所地(民事訴訟法第568條)6.收養關係事件   →養父母之住所地(民事訴訟法第583條)7.監護宣告事件   →應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之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97條)8.死亡宣告事件   →失蹤人住所地(民事訴訟法第626條)

盧妍蓁】評論

關於專屬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答案:C(A)由甲法院專屬管轄之民事事件,當事人約定乙法院為其管轄法院,其約定為有效 (B)法院就專屬管轄之民事事件,誤為裁定移送專屬管轄法院以外之法院,該法院應受裁定之拘束(C)第一審法院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而為判決,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將事件發回更審 (D)侵權行為之訴,專屬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A)(B)第25條(擬制之合意管轄)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第26條(合意管轄之限制)前二條之規定,於本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C) §452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  但違背專屬管轄之...

角胡麻】評論

【專屬管轄】1.不動產物權或其分割、經界涉訴訟者 2.再審事件程序3.第三人撤銷之訴4.支付命令5.自力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