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lia Hsu】評論
民事訴訟法第 22 條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
【米花】評論
1、普通審判籍。以某特定人為被告,得向某法院提起一切訴訟者。(以原就被)2、特別審判籍:(第 3 條至第 20 條)以某特定人為被告,限於某種類內容之訴訟事件得向某法院起訴。除專屬管轄外,特別審判籍不排除普通審判籍。除了第 10 條為專屬管轄外,其餘事件至少均得就普通審判籍法院及特別審判籍法院二擇一,而為管轄競合。
【derek801204】評論
法條題第 22 條 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