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MAN】評論
公營事業/公立學校/公立醫院人員雖然不是刑法上的身分公務員(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但如果符合授權公務員(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或委託公務員(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的定義還是可以被視為公務員開刀、補習不是公共事務只是業務行為工友、保全、司機、清潔人員這些單純從事勞務的人也不是公務員只有D選項是貪汙治罪條例處罰的行為(經辦公用工程的舞弊情事)
【願得一心人】評論
公營事業、公立學校、公立醫院人員,非刑法上的身分公務員但需判斷是否為授權公務員(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或委託公務員(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歐巴斯基-109年已放棄國】評論
不論公私立醫院醫師,如果1.承接國科會案子,在執行案子時,2.執行政府公衛措施,例如施打疫苗時,算不算"委託公務員"呢?
【louise】評論
刑法第10條第2項之公務員第1款前段:身分公務員—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依法服機有權)第1款後段:授權公務員—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依法從公有權)第2款 :委託公務員—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受機委託從公) 身分公務員:中央及地方政府之公務員。授權公務員:1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專任人員。2公立學校、公立醫院、公營事業,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事務人員。委託公務員:1海基會受陸委會委託,辦理大陸地區文書認證。2委託汽車修理廠辦理汽車定期檢驗。3委託法人or團體,辦理商品檢驗合格證書之核發。 2018-01-20〔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