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 司法警察實施犯罪調查有必要時,可為下列何種行為?
(A)決定拘提被告到案說明
(B)相驗被害人屍體
(C)自行採取被告血液進行化驗
(D)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75152
統計:A(439),B(111),C(68),D(4332),E(0)

用户評論

Shih-yu Chen】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 231 條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一、警察。二、憲兵。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瘖啞人】評論

司法警察是指一般警察嗎?另拘提開的拘票,不是法官核發的嗎?

鄭聖龍】評論

司法警察大致可分為院內(法警)、院外(路上常見)兩種拘票準用傳票的規定--【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

Ceeport】評論

拘票之簽發須由檢察官為之,司法警察不得擅自發動。(刑訴第71條之1)相驗被害人屍體屬「勘驗」,應由檢察官或法官職權發動。(刑訴第2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