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h-yu Chen】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 231 條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一、警察。二、憲兵。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瘖啞人】評論
司法警察是指一般警察嗎?另拘提開的拘票,不是法官核發的嗎?
【鄭聖龍】評論
司法警察大致可分為院內(法警)、院外(路上常見)兩種拘票準用傳票的規定--【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
【Ceeport】評論
拘票之簽發須由檢察官為之,司法警察不得擅自發動。(刑訴第71條之1)相驗被害人屍體屬「勘驗」,應由檢察官或法官職權發動。(刑訴第2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