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翔】評論
詐欺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本案的當事人只有甲(被告)和檢察官A.刑訴163: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 乙是被害人不是當事人 故只剩檢察官才能聲請調查證據B.刑訴166: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於審判長為人別訊問後,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直接詰問之。乙是被害人不是當事人 故只剩檢察官才能詰問證人C.刑訴271: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乙是被害人 可以陳述意見 但法官不一定會鳥你D.法院組織法106: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法官評議是法官才有資格 平民百姓碰不得
【張艷萍】評論
因為檢察官起訴後 乙就不會在法庭出現 所以一些法庭上的攻防當然乙都無法參與,於是只能在審判期日出現一下講講話啦 發洩一下
【derek801204】評論
甲因詐騙乙之財物遭檢察官起訴。審判期日時,乙依法有陳述意見之權利
【珍會聊天,快點練習!】評論
我覺得訴訟程序真的要看過幾次開庭程序比較好了解..看條文真的很難理解到底在講蝦花..上網找一些開庭的影片,才比較看的懂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