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下列何者不計入刑事訴訟法第93 條之1 所規定之24 小時障礙時間?
(A)檢察官閱卷
(B)經受訊(詢)人同意之夜間訊(詢)問
(C)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昏厥
(D)等待證人到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39536
統計:A(538),B(637),C(2859),D(449),E(0)

用户評論

想想美麗】評論

--整理--

白皮果【2015】】評論

第93條之1(訊問不予計時之情形)1.   第91條(拘捕被告之解送)及前條第2項(偵查中之羈押)所定之24小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過之時間不予計入。但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   (1)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   (2)在途解送時間。   (3)依第100條之3(准許夜間詢問之情形)第1項(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規定不得為詢問者。 (B)應該是不得詢問才對,同意詢問就要記入24小時內(4)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事實上不能訊問者。 (C)昏厥=健康突發 (5)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表示選任辯護人之意思,而等候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但等候時間不得逾4小時。其等候第31條第5項律師到場致未予訊問或因精神障礙或其他...

snoopy75smb】評論

(A)檢察官閱卷(X;要計。法院提審才得不計)(B)經受訊(詢)人同意之夜間訊(詢)問(X;要計。夜間拘捕才得不計)(C)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昏厥(O;不計。健康突然狀況)(D)等待證人到場(X;要計。等辯護人超過四小時才得不計,或等通譯六小時才得不計)不計24小時之障礙事由一送葬業賤,變通保復審一解送障礙夜間健康,辯護通譯候保責付提審1在途解送。2交通障礙(檢察官釋明事由)。3夜間拘捕(日出前、日沒後)。4健康突然狀況。5等候辯護人超過四小時6等候通譯超過六小時7候保、候責付超過四小時8法院提審第 93-1 條 (訊問不予計時之情形)第九十一條及前條第二項所定之二十四小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過之時間不予計入。但不得有不必要之...

friend94217】評論

有人知道為何第93條之1的第一項第三款代表「夜間拘捕」不計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