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用(106初等考上榜)】評論
第 31 條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前項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但其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lioliou】評論
要考倒你任何一科都簡單的不得了多作好事讀讀了凡四訓最後都是比運氣比天賦比少年時打下的底子
【吳安】評論
第19條(處罰之種類) 處罰之種類如左: 一、拘留:一日以上,三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五日。 二、勒令歇業。 三、停止營業:一日以上,二十日以下。 四、罰鍰: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新臺幣六萬元。 五、沒入。 六、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之裁處,應符合比例原則。
【冷瘋】評論
4樓想得太簡單了,考古題這種題目不是沒有,很多時候都是問你法條寫的時間是什麼,要完全一樣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