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5 人民收到課稅處分仍不繳納,行政機關所為之強制執行,應適用之法規為:(A)行政執行法 (B)強制執行法 (C)行政罰法 (D)行政程序法

【評論內容】第 2 條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5 甲將乙所有之燕麥,磨成粉狀,以供早餐食用。此稱之為:(A)混合(B) 附合 (C) 加工(D) 混同

【評論內容】

好白痴的題目....

難道這世上有人會不泡熱水不泡牛奶直接把燕麥倒到嘴巴裡吃的嗎

【評論主題】5 甲將乙所有之燕麥,磨成粉狀,以供早餐食用。此稱之為:(A)混合(B) 附合 (C) 加工(D) 混同

【評論內容】

好白痴的題目....

難道這世上有人會不泡熱水不泡牛奶直接把燕麥倒到嘴巴裡吃的嗎

【評論主題】35 裁判確定後執行完畢前,發覺為累犯者,檢察官依法應如何處理?(A)聲請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B)聲請再審(C)聲請更定其刑 (D)聲請易科罰金

【評論內容】

鑽石解答簡化版

刑法第47、48條

刑事訴訟法第447條

依刑法第四十八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

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

察官聲請之。

另外(A)

441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評論主題】12 在行政訴訟中有關原處分之停止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若經提起行政訴訟,應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 (B)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受處分人不得聲請停止執行(C)行政法院依職權裁定前,應先徵

【評論內容】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A)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

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

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

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B)

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行政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C)如原處分或決定機關

已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執行者,應為駁回聲請之裁定。

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

之續行之全部或部份。

(D)

行訴119

關於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得為抗告。

【評論主題】

【評論內容】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

【評論主題】3020 作為國家賠償之賠償義務機關,對應負責任者之求償權,其消滅時效期間,自支付賠償金之日起算為幾年?  (A)五  (B)四  (C)三  (D)二

【評論內容】

國家賠償法8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評論主題】1044 禁止公務員於離職後一定間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有稱為「旋轉門條款」,係規定於那一個法律中?(A)公務人員任用法 (B)公務人員保障法 (C)公務員服務法

【評論內容】

公務員服務法第14-1條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

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評論主題】16 下列何者非屬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之情形?(A)繼承 (B)公用徵收 (C)協議分割 (D)法院判決

【評論內容】

民法第759條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

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有這些情形的在登記前就已取得土地所有權

只是要在登記後才能處分

【評論主題】13 下列何種事實,得以原始取得動產所有權?(A)買賣 (B)繼承 (C)遺贈 (D)添附

【評論內容】

什麼是原始取得?原始取得也稱最初取得,依這種方式取得的所有權是獨立的,或者是原來無所有權,或者與原所有人的所有權和意志無關。 原始取得的主要形式 1、國有化和沒收。這是剝奪原所有權的行為。例如社會主義國有化是剝奪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財產的一種方法。沒收是對違法所得的財產或用來作為違法手段的財產的剝奪。依國有化取得的所有權是獨立,其所有權歸國家;依沒收取得的所有權,與原所有人的所有權和意志無關。2、生產。任何生產都是對自然界的占有、利用和改造。例如對自然界的直接占有、捕魚、採礦;對自然界的間接占有、使用原料製造產品。 3、添附。它包括(1)附合,如用他人的建築材料建造房屋;(2)混合,如...

【評論主題】25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多少位出席,始得為之?(A)無限制 (B)現有總額過半數 (C)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 (D)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以上

【評論內容】第 25 條 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判決之評議,應經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三分之二之同意決定之。評議未獲前項人數同意,應為不予解散之判決。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裁定之評議,或依第二十一條但書為裁判時,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評論主題】【題組】⑶電壓Van。(5 分)

【評論內容】

(A)

刑315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

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刑316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很顯然不是315,題目也沒說小夫有無利用工具等情形,所以也不是316

(C)

  公然侮辱,是指在「公開、公然」的場合下,也就是在眾人可以共同見聞的情況下,以非「事實」的不雅言語或是圖片、文字對受害者進行「精神上的損害與汙辱」。例如,阿順在辦公室裡對同...

【評論主題】【題組】10. 前「ㄐㄩˋ」後恭

【評論內容】

有沒有人能教一下的超連結機能該怎麼用?一直用不起來....

【評論主題】三、如果一個藥物到達作用部位的有效濃度是 10 μg/mL,藥物的分布體積是 0.7 L/kg,病患的體重是 70 kg,這位病患的起始劑量(loading dose)應該給多少?(20 分)

【評論內容】

民法197也剛好一樣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

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評論主題】【題組】(3)何謂容積負荷(volumetric loading)或稱為 F/V(體積負荷)?

【評論內容】427有經過修法,第八款改了八、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評論主題】25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多少位出席,始得為之?(A)無限制 (B)現有總額過半數 (C)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 (D)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以上

【評論內容】第 25 條 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判決之評議,應經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三分之二之同意決定之。評議未獲前項人數同意,應為不予解散之判決。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裁定之評議,或依第二十一條但書為裁判時,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評論主題】25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多少位出席,始得為之?(A)無限制 (B)現有總額過半數 (C)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 (D)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以上

【評論內容】注意本題是問「憲法法庭」另外附上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律命令的情況

【評論主題】【題組】⑶電壓Van。(5 分)

【評論內容】

(A)

刑315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

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刑316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很顯然不是315,題目也沒說小夫有無利用工具等情形,所以也不是316

(C)

  公然侮辱,是指在「公開、公然」的場合下,也就是在眾人可以共同見聞的情況下,以非「事實」的不雅言語或是圖片、文字對受害者進行「精神上的損害與汙辱」。例如,阿順在辦公室裡對同...

【評論主題】【題組】10. 前「ㄐㄩˋ」後恭

【評論內容】

有沒有人能教一下的超連結機能該怎麼用?一直用不起來....

【評論主題】三、如果一個藥物到達作用部位的有效濃度是 10 μg/mL,藥物的分布體積是 0.7 L/kg,病患的體重是 70 kg,這位病患的起始劑量(loading dose)應該給多少?(20 分)

【評論內容】

民法197也剛好一樣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

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評論主題】【題組】(3)何謂容積負荷(volumetric loading)或稱為 F/V(體積負荷)?

【評論內容】427有經過修法,第八款改了八、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評論主題】35 裁判確定後執行完畢前,發覺為累犯者,檢察官依法應如何處理?(A)聲請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B)聲請再審(C)聲請更定其刑 (D)聲請易科罰金

【評論內容】

鑽石解答簡化版

刑法第47、48條

刑事訴訟法第447條

依刑法第四十八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

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

察官聲請之。

另外(A)

441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評論主題】12 在行政訴訟中有關原處分之停止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若經提起行政訴訟,應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 (B)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受處分人不得聲請停止執行(C)行政法院依職權裁定前,應先徵

【評論內容】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A)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

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

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

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B)

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行政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C)如原處分或決定機關

已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執行者,應為駁回聲請之裁定。

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

之續行之全部或部份。

(D)

行訴119

關於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得為抗告。

【評論主題】

【評論內容】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

【評論主題】1 下列關於我國公私法二元制實務上運作之敘述,何者正確?(A)在我國的公私法二元體制之下,凡是與公權力行政相關的公法上爭議,必定循行政爭訟途徑解決(B)公私法區別實益,反映在強制執行程序上,公法事件係

【評論內容】

(A)如國賠

國家賠償法第5條

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

國家賠償法第8條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國賠走雙軌制

可在一般法院裡提起,故並非公法上爭議一定走行政法院

【評論主題】3020 作為國家賠償之賠償義務機關,對應負責任者之求償權,其消滅時效期間,自支付賠償金之日起算為幾年?  (A)五  (B)四  (C)三  (D)二

【評論內容】

國家賠償法8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評論主題】3262 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訴願人於多少時間內補正? (A)十日內 (B)二十日內 (C)三十日內 (D)六十日內。

【評論內容】

訴願法第62條

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訴願人於二十日內補正。

附帶

第61條

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前項收受之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於原行政處分機關,並通知訴願人。

【評論主題】2605違法授益處分撤銷之損失補償請求權,自處分撤銷時起,至長幾年內不行使即消滅?(A)2 年 (B)3 年 (C)5 年 (D)6 年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第120條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行政程序法第121條

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並且國賠法第8條時效也是一樣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評論主題】2471除法規有特別規定者外,行政契約以口頭締結者,其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 (C)經補正後有效 (D)一部有效,一部無效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第139條

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

定。

【評論主題】1044 禁止公務員於離職後一定間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有稱為「旋轉門條款」,係規定於那一個法律中?(A)公務人員任用法 (B)公務人員保障法 (C)公務員服務法

【評論內容】

公務員服務法第14-1條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

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評論主題】4 甲與乙訂定買賣契約後,發現其所為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乃向乙表示撤銷其意思表示。甲所行使之撤銷權之法律性質為何?(A)形成權 (B)抗辯權 (C)期待權 (D)請求權

【評論內容】

民法第88條第1項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

者為限。

法條沒說要向相對人請求,因此是形成權

【評論主題】34 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由董事擔任時,下列關於其解任之敘述,何者正確?(A)僅得由股東會決議解任 (B)股東會應以特別決議解任清算人(C)僅得由法院裁判解任 (D)法院得因監察人之聲請,將清算人解任

【評論內容】第 323 條清算人除由法院選派者外,得由股東會決議解任。法院因監察人或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股東之聲請,得將清算人解任。

【評論主題】30 下列何種情形,屬於累犯?(A)受感化教育執行完畢,2 年後殺人 (B)受徒刑執行完畢,1 年後過失致人於死(C)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4 年後竊盜 (D)在外國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3 年後在國內殺

【評論內容】

第 47 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

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者,以累犯論。

【評論主題】我國現行民法規定,人事保證所約定之期間,不得超過幾年? (A)一年(B)三年 (C)五年 (D)半年

【評論內容】第 756-3 條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評論主題】受死亡宣告者,其死亡之時間如何推定?(A)以聲請人所記載之時間,推定其為死亡之時 (B)以失蹤第一日,視為其為死亡(C)以檢察官認定之時,推定其為死亡之時 (D)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評論內容】第 9 條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另外參考這題受死亡宣告者,其死亡之時點如何推定? (A)以利害關係人聲請時 (B)以自然人失蹤之時 (C)以法院判決確定之時 (D)以失蹤期間屆滿之日答案D

【評論主題】17 有關自治條例是否違憲之審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直轄市自治條例與法律是否牴觸,由行政院宣告之 (B)縣(市)自治條例與法律牴觸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宣告之 (C)委辦規則與法律發生牴觸者,由

【評論內容】第 30 條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第三項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評論主題】23 下列何者並非決定我國刑法對於特定案件有無適用的原則?(A)屬地原則 (B)屬人原則 (C)無罪推定原則 (D)保護原則

【評論內容】而保護原則以受害法益為連結點,也會將本國刑法之效力擴張至領域以外。據此,在本國領域外,但所侵害法益為本國國家法益或本國個人法益之特定犯罪,不問行為人之國籍如何,皆適用本國刑法處斷。保護原則的基礎思想乃根源於國家有保護法益的基本任務,因此,犯罪重大侵害本國法益時,若不將刑法效力擴張至外國,保護內國法益難免有不周之處。我國刑法採行保護原則之情形,包括下列兩種:(1)保護本國之國家法益:我國刑法於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內亂罪。外患罪。妨害公務罪。偽造貨幣罪。偽造有價證券罪(指刑法第201條、刑法第202條)。偽造文書印文罪(指刑法第211,刑法第214條,刑法第218條之偽造罪,及刑法第216條之行使...

【評論主題】5 下列之婚姻何者無效?(A)監護人與受監護人之婚姻 (B)未成年人之結婚,未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C)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之婚姻,並且其婚姻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D)在收養關係存續中,養女

【評論內容】第 984 條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但經受監護人父母之 同意者,不在此限。第 991 條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結婚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評論主題】6 甲承租乙的土地,供種植果樹之用。果樹所生的果實,在採收前、採收後各屬於何人所有?(A)在採收前、採收後都屬於甲所有 (B)在採收前、採收後都屬於乙所有 (C)在採收前屬於甲所有,在採收後屬於乙所有

【評論內容】

因為果實在採收前未從土地上分離是定著物,故屬於乙的東西

但是甲承租了乙的土地有權採收,所以把果實摘掉後就從土地上分離,所有權自然屬於甲

【評論主題】8 甲乙二人為夫妻,丙明知乙已婚之事實,仍與乙維持婚姻外同居關係。乙丙二人應如何對甲負損害賠償責任?(A)乙丙的行為,構成共同加害行為,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B)乙丙的行為,構成教唆與被教唆行為,應

【評論內容】民法第185條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評論主題】3 關於委任契約,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A)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契約 (B)以有償契約為限 (C)委任人非經受任人同意,不得將處理委任事務之請求權,讓與第三人 (D)受任人得請求委任人預付處理

【評論內容】(A)第 549 條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B)不以有償契約為限第 535 條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C)

【評論主題】18 甲向乙承租一間透天厝,另又向丙租用基地建築房屋,租期均為三十年。試問下列之敘述,何者為正確?(A)透天厝租賃之期限,因逾二十五年,故縮短為二十五年 (B)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期限,得為三十年租期之

【評論內容】第 449 條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前項期限,當事人得更新之。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評論主題】11 下列何種情形,不適用不動產物權善意取得之規定?(A)所有權之移轉 (B)抵押權之設定 (C)地上權之讓與 (D)不動產物權之繼承

【評論內容】

我國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適用範圍是:

(1)在登記錯誤的情況下,善意的買受人因相信登記而購買了不動產,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應當即時取得所有權。

(2)共同共有不動產的共有人擅自處分不動產,買受人相信其具有全部的處分權而善意購買不動產,符合不動產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的,也即時取得不動產所有權。

不動產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是:(1)出讓人無處分權;(2)買受人為善意;(3)合理價格轉讓;(4)按照法律規定已經進行不動產物權變動登記。

不動產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是:受讓人即時取得轉讓的不動產的所有權;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不符合上述要件的,不發生善意取得的效力,所有權人有權追回被轉讓的不動產。

http://www.lawbank.com.tw/treatise/pk_article.aspx?AID=A000002285

繼承當然不會有善意的問題,畢竟不是買賣

【評論主題】34 下列行為,何者無庸作成書面?(A)人事保證 (B)兩願離婚 (C)夫妻財產制契約(D) 認領

【評論內容】(A)第 756-1 條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

【評論主題】16 下列何者非屬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之情形?(A)繼承 (B)公用徵收 (C)協議分割 (D)法院判決

【評論內容】

民法第759條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

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有這些情形的在登記前就已取得土地所有權

只是要在登記後才能處分

【評論主題】13 下列何種事實,得以原始取得動產所有權?(A)買賣 (B)繼承 (C)遺贈 (D)添附

【評論內容】

什麼是原始取得?原始取得也稱最初取得,依這種方式取得的所有權是獨立的,或者是原來無所有權,或者與原所有人的所有權和意志無關。 原始取得的主要形式 1、國有化和沒收。這是剝奪原所有權的行為。例如社會主義國有化是剝奪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財產的一種方法。沒收是對違法所得的財產或用來作為違法手段的財產的剝奪。依國有化取得的所有權是獨立,其所有權歸國家;依沒收取得的所有權,與原所有人的所有權和意志無關。2、生產。任何生產都是對自然界的占有、利用和改造。例如對自然界的直接占有、捕魚、採礦;對自然界的間接占有、使用原料製造產品。 3、添附。它包括(1)附合,如用他人的建築材料建造房屋;(2)混合,如...

【評論主題】32 下列何者並非阻卻違法事由?(A)被害人的承諾(B)業務上的正當行為(C)欠缺期待可能性(D)緊急避難

【評論內容】欠缺期待可能性被放在寬恕罪責,最多只能免除其刑。刑法第167條規定「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164條(註:藏匿人犯)或第165條(註:湮滅刑事證據)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評論主題】80法律對於簡易判決之刑有無限制?(A)並無限制(B)以罰金爲限(C)以拘役爲限 (D)以宣吿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爲限

【評論內容】

總結一下

簡式審判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273-1條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簡易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 

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評論主題】民法上關於收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均應長於被收養者 20 歲以上(B)直系血親尊親屬得收養直系血親卑親屬為其養子女(C)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除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

【評論內容】

(D)

還有1079-2

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

一、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

二、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

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

所以即使是成年人還是要法院認可的

【評論主題】149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宣告第五次憲法增修條文修憲程序違反議事法則,實質內容違反下列何項原則,應屬無效?(A)國民主權原則(B)民主原則 (C)權力分立原則(D)共和國原則

【評論內容】

二、國民大會為憲法所設置之機關,其具有之職權亦為憲法所賦予,基於修憲職權所制定之憲法增修條文與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雖處於同等位階,惟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

一樣的題目,這裡也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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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1500直轄市議員之缺額如達總名額多少比例以上時應補選之?(A)三分之一 (B)四分之一 (C)十分之三 (D)十分之四

【評論內容】第 81 條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辭職、去職或死亡,其缺額達總名額十分之三以上或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以上時,均應補選。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二年,且缺額未達總名額二分之一時,不再補選。前項補選之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評論主題】1616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之規定,下列何者未列舉為應優先編列預算?(A)社會救助 (B)國民就業 (C)國民教育 (D)醫療保健

【評論內容】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評論主題】2943甲女殺害其一歲之幼子,則:(A)甲犯普通殺人罪 (B)甲犯殺直系血親卑親屬罪(C)甲犯生母殺嬰罪 (D)甲犯加工殺人罪

【評論內容】相關討論/item-26.甲女殺害其一歲之幼子,則:(A)甲犯普通殺人罪(B)甲犯殺直系血親卑親屬罪..-135699.htm#99

【評論主題】3353民事訴訟程序時,原則上採下列何種主義?(A)職權主義 (B)間接審理主義(C)和解前置主義(D)公開審理主義

【評論內容】依照「職權主義」的安排,各項刑事程序原則上由國家機關來控制,例如,在偵查階段是由檢察官主導各種程序,犯罪嫌疑人只是被調查的對象,並沒有和檢察官平等的地位

【評論主題】3576在我國法上,一種顯示股份,表彰股東權的要式有價證券稱之為:(A)股票 (B)認股權證 (C)股單 (D)股東登記名簿

【評論內容】

  出資證明書(又稱出資證明,傳統理論稱之為股單)是表現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地位或者股東權益的一種要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不同於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資本並不分為股份,但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也有自己的出資額。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記載股東出資的法律文書就是出資證明書,有的學者也主張稱為“股單”。

http://wiki.mbalib.com/zh-tw/%E5%87%BA%E8%B5%84%E8%AF%81%E6%98%8E%E4%B9%A6

【評論主題】3573有限公司應設置董事執行業務,並對外代表公司,其董事人數應為:(A)最多一人 (B)最多二人(C)最少三人,最多五人 (D)最少一人,最多三人

【評論內容】

第 108 條(有限公司)

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三分

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

以章程特定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第 192 條(股份有限公司)

【評論主題】48 有關刑法上假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受無期徒刑執行者,須執行逾25 年,始得假釋(B)凡因累犯而受徒刑執行者,皆不得假釋(C)有期徒刑執行未滿6 個月者,不得假釋(D)假釋遭撤銷後,其

【評論內容】A、B、C第 77 條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 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D

【評論主題】39 法院審理被告甲涉及竊盜案件時,發現甲接受警方詢問時之筆錄內記載甲承認偷車10 次,但調出當時之警詢錄音帶,卻聽到甲僅承認偷車1 次。法院該如何處理?(A)由甲負舉證責任(B)筆錄記載與錄音不符之

【評論內容】第 100-1 條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評論主題】36 法律之擬制,關於「推定」、「視為」,下列之規定,何者正確?(A)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視為同時死亡(B)遲到之承諾,推定為新要約(C)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視為其有過失(D)因

【評論內容】B第 159 條承諾之通知,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可達到而遲到,其情形為要約人可得而知者,應向相對人即發遲到之通知。要約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者,其承諾視為未遲到。第 160 條遲到之承諾,除前條情形外,視為新要約。C選項我找不到,不過第 184 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第184條看起來是可推翻的樣子,那就不會是"視為"D選項

【評論主題】44 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函送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收到後,至遲應於幾日內公布?(A) 10 日(B) 15 日(C) 20 日(D) 30 日

【評論內容】第 32 條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函送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收到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提起覆議、第四十三條規定報請上級政府予以函告無效或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外,應於三十日內公布。

【評論主題】41 對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逾時多久者,警察機關即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A) 10 日(B) 20 日(C) 1 個月(D) 2 個月

【評論內容】第 31 條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前項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但其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評論主題】33 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幾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A) 7 日(B) 10 日(C) 30 日(D) 2 個月

【評論內容】行政訴訟法第237-3條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

【評論主題】25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多少位出席,始得為之?(A)無限制 (B)現有總額過半數 (C)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 (D)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以上

【評論內容】第 25 條 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判決之評議,應經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三分之二之同意決定之。評議未獲前項人數同意,應為不予解散之判決。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裁定之評議,或依第二十一條但書為裁判時,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評論主題】25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多少位出席,始得為之?(A)無限制 (B)現有總額過半數 (C)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 (D)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以上

【評論內容】注意本題是問「憲法法庭」另外附上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律命令的情況

【評論主題】【題組】⑶電壓Van。(5 分)

【評論內容】

(A)

刑315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

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刑316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很顯然不是315,題目也沒說小夫有無利用工具等情形,所以也不是316

(C)

  公然侮辱,是指在「公開、公然」的場合下,也就是在眾人可以共同見聞的情況下,以非「事實」的不雅言語或是圖片、文字對受害者進行「精神上的損害與汙辱」。例如,阿順在辦公室裡對同...

【評論主題】【題組】10. 前「ㄐㄩˋ」後恭

【評論內容】

有沒有人能教一下的超連結機能該怎麼用?一直用不起來....

【評論主題】三、如果一個藥物到達作用部位的有效濃度是 10 μg/mL,藥物的分布體積是 0.7 L/kg,病患的體重是 70 kg,這位病患的起始劑量(loading dose)應該給多少?(20 分)

【評論內容】

民法197也剛好一樣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

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評論主題】【題組】(3)何謂容積負荷(volumetric loading)或稱為 F/V(體積負荷)?

【評論內容】427有經過修法,第八款改了八、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評論主題】【題組】⑶電壓Van。(5 分)

【評論內容】

(A)

刑315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

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刑316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很顯然不是315,題目也沒說小夫有無利用工具等情形,所以也不是316

(C)

  公然侮辱,是指在「公開、公然」的場合下,也就是在眾人可以共同見聞的情況下,以非「事實」的不雅言語或是圖片、文字對受害者進行「精神上的損害與汙辱」。例如,阿順在辦公室裡對同...

【評論主題】【題組】10. 前「ㄐㄩˋ」後恭

【評論內容】

有沒有人能教一下的超連結機能該怎麼用?一直用不起來....

【評論主題】三、如果一個藥物到達作用部位的有效濃度是 10 μg/mL,藥物的分布體積是 0.7 L/kg,病患的體重是 70 kg,這位病患的起始劑量(loading dose)應該給多少?(20 分)

【評論內容】

民法197也剛好一樣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

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評論主題】【題組】(3)何謂容積負荷(volumetric loading)或稱為 F/V(體積負荷)?

【評論內容】427有經過修法,第八款改了八、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