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用(106初等考上榜)】評論
第 2 條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
【Po-Jen (已上岸)】評論
2F 只是在說明第306條有行執法跟強執法的適用本法有規定,就在行執法第11條明文樓上你只是換個說法而已,講的是一樣的事情。題示是在收受處分後不繳,不服處分怎麼不能行政訴訟?處分是處分,執行是執行,關於救濟不能混為一談。
【朱朱】評論
行政法考卷歷年來的答案沒有出現過強制執行法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行政機關所為之強制執行=適用「行政執行法」課稅處分不繳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直接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