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 受理訴願機關對於違法行政處分之可能處理情形,下列何者錯誤?
(A)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則為不受理決定
(B)以訴願無理由駁回,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C)以訴願有理由,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並逕為變更
(D)撤銷或變更將對公益有重大損害,則以決定駁回訴願,並於主文載明原行政處分違法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50156
統計:A(409),B(3754),C(1210),D(40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事實行為 VS 行政處分、0000000000000000、行政法1

用户評論

Allison Chen】評論

訴願法第79條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訴願法第81條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前項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

judy】評論

我對c選項有疑惑,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這段沒問題)並逕為變更,一般來說不都是發回原機關處理嗎?而且第81條也是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c選項直接寫逕為變更,意思也不太符合條文耶。

咖魯】評論

樓上,我覺得是因為題目是寫「可能處理情形」的關係,所以它想直接逕為變更也是可以的

兩條】評論

看不太懂5F"不受理決定 →才有→ 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這句的意思@@

Lin Houng】評論

訴願法第79條(無理由訴願應以駁回)  第一項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第81條(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或另為處分)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看完整詳解

邀請碼129001已上】評論

第 77 條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第 79 條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

丸子】評論

撤銷Anfechtung取消撤銷(德語:Anfechtung)為法律專用術語,當某個意思表示的發出人所想要成立的法律行為有瑕疪時,該意思表示的發出人可以將其所發出的意思表示收回,讓該法律行為溯及至成立時失效,或是讓該法律行為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