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張三於民國 102 年 4 月 1 日出售甲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股票,以每股面額 10 元出售 100,000 股予李四,甲股份有限公司當時每股淨值為30 元,試問對張三與李四交易行為之課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張三與李四買賣之股票,應以成交價額100 萬元課徵證券交易稅
(B)應計算之贈與金額為 200 萬元
(C)張三與李四並非二親等以內之親屬,其股權淨值與面額差額部分,不受以贈與論之推定
(D)應計算之贈與稅率為 10%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99109
統計:A(52),B(36),C(269),D(24),E(0)

用户評論

Jahow】評論

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遺贈法第5條。

石光機】評論

遺贈稅第5條,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任飛】評論

1、依證交條例第1條及第2條規定,買賣有價證券除政府公債免稅外,餘者皆應按該條例規定徵收證券交易稅。證交稅係依當次交易之成交價格,向出賣人即賣方徵收之。 故 (A) 正確!2、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二款規定,財產之移動(如本題張三出售股票予李四,是為第4條第一項"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的財產移動,),若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 (如本題每股僅以面額10元價格,讓與贈與時竟有30元之時價的股票,參第10條),其差額部分即應視同贈與! 差額= (30-10)元/ 每股 X 100,000股 = 2,000,000 ,故 (B) 正確。又贈與稅之應納稅額之計算,按第19條規定,係以贈與人(納稅義務人原則為贈與人,參第7條) 之課稅贈與淨額,課徵百分之十的比例稅率!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