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現行稅捐稽徵法對於溢繳稅款之退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必須在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始得提出申請
(B)納稅義務人得不提起行政救濟直接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C)納稅義務人計算錯誤溢繳者,得申請退還之稅款不以5 年內溢繳者為限
(D)溢繳稅款之退還按月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23305
統計:A(22),B(247),C(55),D(10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適用法令錯誤之退稅、稅捐稽徵法、行政救濟

用户評論

阿成】評論

(A)之前(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C)納稅義務人計算錯誤溢繳者,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

黃依依】評論

28

happyandsad】評論

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  (A)(B)(C)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故本題,非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或提出行政救濟後始得提出申請)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D)前二項溢繳之稅款,納稅義務人以現金繳納者,應自其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溢繳之稅額,依繳納稅款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本條修正施行前,因第二項事由致溢繳稅款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前項情形,稅捐稽徵機關於本條修正施行前已知有錯誤之原因者,二年之退還期間,自本條修正施行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