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colate011】評論
刑法第10條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1.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身分公務員2. 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職權公務員(=授權公務員)3. 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受託公務員
【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評論
委辦是用在地制法地制法第2條:三、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Ezio Moretti】評論
換個角度思考給予不相干的人執行公權力的能力稱委託上級交辦下級或隸屬機關稱委辦既然是下級機關了肯定本身就已經有公務員身分因此不會有這個
【YON】評論
https://www.cmmedia.com.tw/home/articles/14565刑法上公務員,朱婉清案大家可以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