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用(106初等考上榜)】評論
民事訴訟法第307條
【陳威翔】評論
證人非洩漏其技術上或職業上之秘密不能為證言者。證人如果不洩漏其技術上或職業上之秘密就不能為證言者。
【Jocelyn】評論
16F 看了你的解釋就懂了 感謝
【snoopy75smb】評論
(A)證人為當事人之前配偶(X;得拒絕證言)(B)證人為公務員,原則上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的事項訊問(O;原則不得拒絕證言。例外:妨害國家利益得拒絕)(C)證人所為證言,足致證人的配偶受刑事訴追(X;得拒絕證言)(D)證人非洩漏其技術上的秘密不能為證言(X;得拒絕證言)民事訴訟法 第 307 條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證人為當事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二、證人所為證言,於證人或與證人有前款關係之人,足生財產上之直接損害者。 三、證人所為證言,足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