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N】評論
平等原則的子原則包括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與"禁止恣意原則"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不得有差別待遇。
【@@】評論
最高行政法院 105年8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原行政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機關重為更不利處分,並不違反訴願法第81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原行政處分非因裁量濫用或逾越裁量權限而為有利於處分相對人之裁量者,原行政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不得為較原行政處分不利於處分相對人之裁量,否則有違行政行為禁止恣意原則。訴願法第 81 條第1項:「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