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甲乙二人共同竊取丙所有之車輛,遭警方緝獲。該二人所犯之案件,在刑事訴訟法稱為什麼案件?
(A)有關係案件
(B)相牽連案件
(C)同一性案件
(D)單一性案件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56586
統計:A(8),B(1436),C(149),D(148),E(0)

用户評論

【用戶】鄭聖龍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只有數案件,才會叫做相牽連。所以算看看案件數量就知道了案件 = 被告 X 犯罪事實驗證一下第7條說的相牽連案件1.一人犯數罪(1 X 數個犯罪事實=數案)2.數人共犯一罪(2 X 一個犯罪事實 = 數案) 數人共犯數罪(2 X 數個犯罪事實 = 數案)...依此類推,要嘛被告好幾個、不然就是犯罪事實好幾個所以相牽連,一定數案件。---至於單一性可以參考267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感覺有點抽象,比較好懂的例子像是接續犯甲罵了乙10句,檢方起訴書只寫甲罵乙3句,法院仍可以審理另外7句因為同一個犯罪事實,裁判上一罪,只能處罰一次,不能加以分割因此起訴罵3句=起訴罵10句另外【想像競合犯】也是比較好理解的,也是裁判上一罪例如...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265條 (追加起訴之期間、限制及方式)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刑事判例裁判字號:83年台抗字第270號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29 刑事訴訟法上所稱相牽連案件,下列情形,何者不屬之? (A)甲、乙二人相約,同時、同地至丙的魚池偷釣魚,甲、乙二人所犯竊盜案件 (B)甲駕車疏忽,撞倒共乘機車之乙、丙,致乙受輕傷、丙受重傷,甲所犯過失輕傷害與過失重傷害案件 (C)甲教唆乙殺害丙,甲所犯教唆殺人與乙所犯殺人案件 (D)甲明知乙持有之勞力士手錶,係乙自不詳姓名人處竊得,竟貪圖便宜而買受,甲所犯故買贓物與乙所犯竊盜案件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95 年 - 95年原民五等-刑事訴訟法大意#3255答案:B難度:適中下列敘述,何者非屬相牽連之案件? (A)甲偷乙物,由丙收受該贓物 (B)甲、乙二人於同時同地,各自竊盜 (C)甲殺乙後,又竊取丙之財物 (D)甲開車行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