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聖龍】評論
只有數案件,才會叫做相牽連。所以算看看案件數量就知道了案件 = 被告 X 犯罪事實驗證一下第7條說的相牽連案件1.一人犯數罪(1 X 數個犯罪事實=數案)2.數人共犯一罪(2 X 一個犯罪事實 = 數案) 數人共犯數罪(2 X 數個犯罪事實 = 數案)...依此類推,要嘛被告好幾個、不然就是犯罪事實好幾個所以相牽連,一定數案件。---至於單一性可以參考267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感覺有點抽象,比較好懂的例子像是接續犯甲罵了乙10句,檢方起訴書只寫甲罵乙3句,法院仍可以審理另外7句因為同一個犯罪事實,裁判上一罪,只能處罰一次,不能加以分割因此起訴罵3句=起訴罵10句另外【想像競合犯】也是比較好理解的,也是裁判上一罪例如...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265條 (追加起訴之期間、限制及方式)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