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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30條 (辯護人-選任程序)選任辯護人,應提出委任書狀。前項委任書狀,於起訴前應提出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起訴後應於每審級提出於法院。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四章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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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258條 (聲請再議-上級首席)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之情形應撤銷原處分,第二百五十六條之情形應分別為左列處分:一、偵查未完備者,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二、偵查已完備者,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刑事訴訟法 第 258 條 相關法條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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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下列有關「交付審判」之敘述,何者正確? (A)告訴人不服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而聲請之再議,被以無理由處分駁回,告訴人不服該駁回處分,得聲請交付審判 (B)被告不服緩起訴處分被撤銷而聲請之再議,被以無理由處分駁回,被告不服該駁回處分,亦得聲請交付審判 (C)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即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 (D)聲請交付審判必須由告訴人自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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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30條 (辯護人-選任程序)選任辯護人,應提出委任書狀。前項委任書狀,於起訴前應提出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起訴後應於每審級提出於法院。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四章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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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258條 (聲請再議-上級首席)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之情形應撤銷原處分,第二百五十六條之情形應分別為左列處分:一、偵查未完備者,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二、偵查已完備者,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刑事訴訟法 第 258 條 相關法條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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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下列有關「交付審判」之敘述,何者正確? (A)告訴人不服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而聲請之再議,被以無理由處分駁回,告訴人不服該駁回處分,得聲請交付審判 (B)被告不服緩起訴處分被撤銷而聲請之再議,被以無理由處分駁回,被告不服該駁回處分,亦得聲請交付審判 (C)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即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 (D)聲請交付審判必須由告訴人自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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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30條 (辯護人-選任程序)選任辯護人,應提出委任書狀。前項委任書狀,於起訴前應提出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起訴後應於每審級提出於法院。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四章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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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258條 (聲請再議-上級首席)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之情形應撤銷原處分,第二百五十六條之情形應分別為左列處分:一、偵查未完備者,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二、偵查已完備者,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刑事訴訟法 第 258 條 相關法條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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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下列有關「交付審判」之敘述,何者正確? (A)告訴人不服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而聲請之再議,被以無理由處分駁回,告訴人不服該駁回處分,得聲請交付審判 (B)被告不服緩起訴處分被撤銷而聲請之再議,被以無理由處分駁回,被告不服該駁回處分,亦得聲請交付審判 (C)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即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 (D)聲請交付審判必須由告訴人自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