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 下列何者非相牽連案件?
(A)甲犯竊盜罪,乙犯該竊盜之贓物罪
(B)甲乙共犯詐欺罪
(C)甲乙互控,乙告訴甲犯背信罪,甲告訴乙犯誣告罪
(D)甲乙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竊盜罪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5848
統計:A(172),B(211),C(2440),D(1546),E(0)
用户評論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補充:追加起訴之範圍須為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補充:追加起訴之範圍須為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補充:追加起訴之範圍須為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
【用戶】Lydia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7條(相牽連之案件)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 一、一人犯數罪者。 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B) 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 →(D) 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