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 下列何者非相牽連案件?
(A)甲犯竊盜罪,乙犯該竊盜之贓物罪
(B)甲乙共犯詐欺罪
(C)甲乙互控,乙告訴甲犯背信罪,甲告訴乙犯誣告罪
(D)甲乙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竊盜罪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5848
統計:A(172),B(211),C(2440),D(1546),E(0)

用户評論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補充:追加起訴之範圍須為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補充:追加起訴之範圍須為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補充:追加起訴之範圍須為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

【用戶】Lydia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7條(相牽連之案件)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   一、一人犯數罪者。   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B)  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 →(D)  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A)